在我有幸接觸過的法學前輩的教導中,我最服膺黎曉平教授在哲學及由此衍生的法哲學方面的思想見解。這是一位曾經遠赴法蘭西求學巴黎第二大學法學院并在北美蒙特利爾大學法學院執教過的海歸學者,後來輾轉萬里而回到澳門工作,并在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執教近20年,培養法學後進,作育天下英才,而在每一屆莘莘學子的心底裡都留下了關於他的傳奇和傳說。

 

黎教授的法哲學思想觀點獨特而有魅力,惜乎長期保持述而不作的姿態。儘管如此,我們一直在期待這位被大家暱稱“黎叔”的資深學者的那些閃耀在大學講壇上的思想火花能被整理出版并恆久流傳。而今,我終於有幸得知他的法學論集及課堂講授內容已被編輯整理結集出版為厚厚一冊《優雅的法律家》  (啟蒙出版社有限公司,2021年9月),且有幸一睹為快,而不禁勾起了關於教授其言其思的萬千思緒。

 

一  對法的哲學追思

 

在黎教授看來,所謂哲學是對概念深一層次的探究,是從理性存在的本身出發去尋找理性的本質以及自我存在與其它存在之關係,表面看似一種虛無縹緲的理論而與生活無關,卻來源於生活、回歸於生活再又高於生活,因而哲學原本就是關乎生活的藝術。而法哲學顧名思義正是關乎法律而在法律之上的哲學。

 

基於此,黎教授作出了這樣的概括:所謂法哲學是闡述了法學之為法學的根本道理,從而區別於法律體系中的其它學問的內涵。事實上,包括法學在內的任何學問都不能只停留在簡單的認識和描述上,而一定有其核心之內涵,是其目標也是其品格。 

 

一如什麼是生活、存在之緣由為何,什麼是法律、為什麼會存在法律的問題,從古至今始終是見仁見智。如今,在許多官方途徑給出的關於法的基本概念的解釋是,法律是以法律為研究對象的一門社會科學。但這其實不過只是一種實證主義的法律思想,而非關於“法”的真正哲理性質的思考。

 

黎教授在其《優雅的法律家》的諸多篇章、特別是第四編“法哲學課堂”的字裡行間,是在批判實證主義法學觀點的。被他批評的實證主義法學之開創者奧斯丁認為,法律是經由一個社會或者國家由權威機構制定出來的規則體系或制度體系。

 

必須指出的是,實證主義法學觀點所涉諸多命題之中,究竟何謂實證主義?是確切的、有用的、可操作的,是通過經驗可以證明的事物,所以在他們看來法律又被稱為“實在法”或者“實證法”。實證主義法學者們既然堅持法律和道德的分離,那麼也就是說,實證主義認為法律與道德判斷毫無關係,更有甚者而竟至於可以推論到“惡法亦法”的論斷,換言之,根據他們的邏輯而可以認為不良的法律也是法。

 

至此可見,所謂實證主義的法律學說提供給我們的僅僅是一套關於法律規則的知識,而沒有涉及人類和社會,如果我們今天仍然只是從這一點上來理解法學,則顯然非常具有局限性。

 

二  法學不是一門“科學”

 

正如黎教授對“科學”的反思,在他看來,那些法律實證主義者之認為法律是一門科學,而科學實際上也正是實證主義的體現的觀點,是值得警惕和批評的。

 

黎教授認為,科學是運用實驗得到證明,但只是一種工具和方法,而非價值判斷標準,因此科學是需要價值引導的。但是,科學主義顯然是把科學作為社會的衡量標準,與此同時會忽略很多東西,例如忽略人性、忽略人文、忽略人之為人的固有情感、精神,這些恰恰又都是超脫了物質層面而非單純物質的載體,恰恰都是科學無法解釋的。 

 

事實上,黎教授在給我們傳授法哲學的義理中也多次嚴肅地指出,法學不是一門社會“科學”,而在人文社會領域中沒有“科學”之說,因為所謂“科學”實際上會以其所謂的科學性而扼制人文社會的人文性。在他關於科學主義的種種理性的質疑中,他反復提醒并告誡我們必須保持反思:“科學”對於人類社會一定是好的嗎?

 

黎教授給我們的答案是:恐怕未必。在他看來,17世紀是科技革命的時代,它影響著人類歷史的進程,一系列的發明對於人類物質層面的需求,確是有著無足輕重的地位。然而對於精神世界的退化,也正是由於科技的進化,由於所謂“科學”,它終將成為精神世界與人文領域最大的破壞力。

 

所以,黎教授代替我們而拋給那些侈談法律科學的人們一個大寫的質問:“法學”怎會是一門“科學”呢?

 

借用他在《優雅的法律家》一個作為論點的話就是:“我認為,法學不應該是一門社會科學,否則就是一門工具,純粹服務于個人利益和慾望、服務于經濟政治利益的工具。”  這是多麼發人深省的反思!

 

三  法律應為一門人文的學問

 

那麼,黎曉平教授給我們所說的法學的性質帶來怎樣的解答呢?在他看來,法律應為一門人文的學問,因為真正的人文思考是情感的思考,是情感的體驗,思考社會的過程中要如佛教思想所說的“悲憫之心”,要學會體貼,體貼人性、體貼人情、體貼人心、體貼民族的性情。

 

依照這種說法,也就意味著當法律研究人類的欲求時,它就早已不再是科學能解決的領域了。至於科學,其實也不必然就是真理的方法,因為它畢竟首先是、而且仍將始終是一種工具、方法、手段,而之服務的對象是國家統治經濟集團的利益。科學只不過是長久以往國家法治統治經濟集團獲得利益堂而皇之的藉口,覺悟才是通向真理的唯一方式。

 

若要繼續深層的探討法的道理,必須要回到法學的搖籃時代,需要從歷史久遠的古代羅馬民族說起。可以說,正是古代羅馬民族創造了後來被奉為法學的學問,也正是那個時代的法學家很早就說出了這樣精闢的論斷:“法學是關於神和人的事物的認識,是關於正義和非正義之間的學問。”

 

這看似不到三十字的文字淺顯易懂,如若真的這樣認為,那就可以說是犯了大錯。我們知道,人類社會中的一切原創性的作品無法超越,哲學中的思想角度也不能被超越。上面這句話如果逐字逐句的分開理解來看,將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神”在這裡指的是什麼?猶太人所信奉的基督教,也就是羅馬的國教。

 

第二個問題,何謂人類事物?這隱藏著羅馬人關於法律的看法。現代這些法律是被創造出來的,是統治階級或全體人民或神的意志體現,是精神產品,現代的立法也是白紙黑字的規範性文件,他們認為法律是立法機構制定出來的規範性文件。

 

羅馬民族從不認為法律是創造的,而是被發現的,法律也不是精神產品,而存在於物體之中,存在于物的本性之中,是由探索而發現的。進而言之,法律研究的是人類事物的性質,研究社會生活及事物之間的種種關係,是非文字的體現,是一種真正的需求和要求。 

 

黎教授告誡我們,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也不是像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所說的“在於經驗”,而是在於情理。因此,法學要關心社會,而不是在書本上作文章。

 

基於此,我們要至少學會如何觀察現代人的生活。在現代人的法律觀念裡,從來都只有極少數的人會作為社會中的一股清流,極力維護著正義,尋求事物本身的道理,依據良心做事。他們關心人類、關注社會、體貼人性,試圖在迷霧中找尋出口。然而,層層迷霧將迷途的羔羊束縛了太久,大多數人誤以為自己處於清醒之中,卻只有極少數人敢於且能夠最終突破迷霧。他們向霧中的人們招手,人群卻往往以為他們是瘋子。

 

所以我們每每會感慨,這個社會的最大的病態是真相被質疑,錯誤被肯定,辨析不了正義與非正義,永遠無法捍衛人世間的正義。衝破迷霧的那些人,看著迷霧中的人們就像深陷于迷霧圍城,城裡面的人出不來。但我們要相信,總有少數人會是一大群人的希望,他們是一股清流,他們是沖出迷霧的人,他們是這個世界極大的榮幸,他們背負著真理和品德而把兩者灌注在法律裡,正是他們在向正義走去。這才是一個法律人的道路,這才是一個社會人的道路。

 

問題似乎被扯遠了,且讓我們一起回到最初探討的法學問題。正如黎教授跟我們所講授的義理所言,羅馬民族這二十多個字總結而來的是法學,是關於法律體系性的學問。法學是由多種學科組成的體系,最古老的學科是民法與刑法。民法蘊含著法理,刑法則關乎人性。

 

所以,黎教授語重心長地告訴我們:法學事實上是一門智慧之學,應賦有創造性、實踐性,無創造性的名字叫做平庸,“平庸”是法學應當避免的“惡”。法學是一門義理之學,這是其最初的、最後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高的道理,所有法的道理都是生活的道理。 

 

四  法本身的學問所在

 

近代德國偉大的哲學家黑格爾有一句廣為人知而被誤讀的名言是:凡是現實的,都是合乎理性的,凡事合乎理性的,都是現實的。這裡我們且不去探究它的義理何在,我們要探究的是藉此出發而思考關於法哲學的原理。

 

法哲學是精神運動發展到國家層次,法的基本原理是在整體上研究法律,是整體的、內在的聯繫,它的觀點是批判性和懷疑性的,不接受不承認任何來自未經審視的理論。懷疑和批判是精神的、自由的,不等同於否定,是建設性的學問,是一種社會的目標和理想,告訴社會什麼樣的法律是合法的、正當的,推進著社會法制的變革。

 

而在近代以來堪堪儼然主流的觀點那裡,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由統治階級物質條件,和整個社會經濟基礎決定的,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的,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社會規範,概念裡摻雜著歷史唯物主義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觀點,也有實證主義的因素,具體體現為“由國家制定和認可”,這裡需要特別強調自由主義的權利本位思想。

 

權利是法律的基礎根據,法的規則制度圍繞著權利,服務於權利。在啟蒙思想的基本觀點中,權利是法律的基礎,也是法律的目的。何謂權利本位?這又引出一個概念,做法律允許的一切事情,即權利。義務與權利不是對稱的,而是附屬和延伸的,因此權利是本位的。

 

在這一脈的學說體系中,法律之國家性來源於國家,由國家制定,是國家權力的體現,意志體現為信念、理想、凝結力,依照統治階級的意志,其物質生活條件則是生產關係和生產力。實際上,法律的國家性並不出自國家,而是淵源於社會基礎,源于偉大的哲學家演繹的理論與學術。在一切前提下,道德都是法律的前提和基礎,人之為人的根本,即為良心和良知,即道德。

 

法律關係最後總結起來就是人與人的利益關係。他們將法治寫進憲法,與之相對應的是“德治”,然而法治並不是盡善盡美的,沒有人願意生活在一個冰冷的利益糾纏的社會之中。沒有人願意拒絕溫暖,因而我們不能將整個身心投入到利益之間的戰鬥中,總有比利益更加重要的事情,存在即合理。

 

至於法律之規範性問題,也是黎教授在法哲學課堂中的基本議題。規範是人們行為的標準、模式,告知人們可以做的,即“可為”;另一種體現在社會性,告知你必須如此行動,即“應為”;其三,不做傷害他人之事,即“不可為”。 

 

法律之規範性具有客觀性,針對一般的人、一般事,對人們社會行為的一種抽象,將社會中種種類型抽象出來,絕不只特定的人或事,一視同仁來源於法律規範的本性。其次,它具有連續性,不是針對一次性的行為,要反復實施,要具有穩定性,朝今夕改會傷害社會,使行為有目的性。法律代表國家,過多的修改難以服眾,固然一塵不變是存在問題的,頻繁修改亦如是。

 

法的道理談明白了,接下來就是黎教授在多處反復申明過的最重要的問題——作為正義的法學。法律和正義是帶劍的、有力量的、強制的。人類關於法的信念和意義就是正義,因而法不是行為、規則,而是人類內在的追求和嚮往。

 

接下來,黎教授對法蘊含的意義進行了極具思辨性的一系列的法哲學理論思考。在他看來,人們首先要做的就是必須分清楚“正當”、“平等”、“公平”、“公正”這四組詞語之理論意義,切勿混淆概念。

 

正當是法的最高概念。法的制度、行為、活動的前提是正當性與否的問題,也便是合法性,本質上是一個道德觀念,反映了人類的某種最原處的信念,蘊含著最基本的自然法則,是因果報應的法則,這種信念對於人類精神來說根深蒂固,貫徹在生活和行為的領域。人類生活的需求,也是正當的觀念,而不是法條主義者。正當應該是法律之上的規範。

 

平等是觀念中的核心,也是一個基礎的概念而不是自然法則。關乎人類法則、關乎宇宙世界,恰恰是不平等的。自然本就是一個等級結構的系統,在不平等中求取平等,人們對正義的渴望和信念,同時也基於人類生活和社會關係內在的要求。

 

交換的正義為平等相待,各得其所;糾正正義則是交換與分配關係被打破,恢復原先的稱謂。我們的科學不斷創造出人們的需求,激勵和放逐人性中的欲望。而利益正是一切社會問題的根源,因而“創造經濟學”的核心就是創造人的需要,而如今文化相對而行,與科學的衝突越來越高,那麼我們恢復社會關係的平衡則變得得償所願,適得其所,交換和糾正正義的平等告訴我們要相互尊重,要合作,要有公關精神,不傷害他人。

 

那麼,何謂公平?“公”就是全部社會的法律制度,它們所指向的是公共的利益,叫做“公”。法律代表的始終是社會共同的利益、共同的善,從不代表階級的利益、階級的善,從來不是個人利益,超越了任何階級與個人。公,即去除私情、私利、私權。公平,在法律上具有形式主義,也稱程序主義,無非是依照規則和程序進行活動,按規則辦事,保持著公開、透明,能夠去接受社會的公平和見度。

 

在當今法學界,把“程序正義”強調到相對極端的概念,實際上為“看得見的正義”,有了程序的公平未必就有正義,公平是實現正義的前提,但並不是法律追求的唯一目的。

 

從黎教授關於公平的論證中可以推演的觀點是,公正是真正實質上的正義,某種程度上也可稱之為實體正義。事實上,公正也是實現正義的根本目的,公平並不意味正義,公平的主觀認識性極強,“你”認為的“公平”就是“公正”,其衡量標準是不一樣的,而公正是法律人的根本品質。

 

五  吟唱正義的古老歌謠

 

從前在我尚未接觸法律之時,對於國家之法律有諸多不理解之處,譬如很多冰冷的法條會將很多情理之中的事情按部就班的進行下去,後來我才明白,古羅馬時代的法律家西塞羅所言“嚴格、高度的執行法律,會導致不公平”的義理,與法律衝突的無非是倫理與道德。存在即合理,我也願意堅信法始終都是善與公平的藝術。

 

行文至此,這篇兼帶有回憶我們當年法哲學課堂聽講內容的法政閱讀札記也要收尾了。我這裡所談的諸多內容,不過是根據黎教授的言談及文字所作的觀點評述及適時的借題發揮。如今重溫為師者之在法哲學諸領域中的種種教誨,更是體味到了法哲學所涉人性之溫暖,感受到了追尋正義的法哲學的善意。

 

生而為人,學而入法,我倍感榮幸。在實證主義及自由主義依然支配這個法學世界的時代,我願跟随黎教授这样“優雅的法律家”——他是文如其人、書如其人的,且風采優雅有加的恪守古典精神的學者,與他一同吟唱那首關於正義的古老歌謠,為了法本身的道理,也為了人性的救贖。

 

(作者張景璐,摘自張景璐《數碼攝影、法律與新聞》,澳門:啟蒙出版社有限公司,202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