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並非專題研究論文,屬法學隨筆之類。著者不打算就法國法學教育之制度層面多費筆墨,其興趣在考察它的人文特質。這種考察通過對以下一些題目的解說來進行:法學傳統、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之間的法律教育、優雅的法律家。 

 

一  法國的法學傳統 

 

法國雖然不是現代法學的發祥地,但11世紀未起源於意大利的法學運動,在法國卷起比意大利更大的法學浪潮。

 

大約自12世紀未期始,法國創辦自己的大學,一大批在意大利學習法律的法國學人回到祖國,在蒙培利埃大學(Montpellier,12世紀未)、奧爾良大學(Orleans,13世紀初)等大學從事法學研究和教育。自此以後,法國的法學和法學教育獲得迅速發展,並在後來的時代,在這個領域獨領風騷達數百年之久(16-19世紀)。 

 

在開始的時候,法國法學家無疑承繼傳統、遵循“意大利習慣”。從15世紀開始,特別是到了16世紀的時候,他們與“意大利習慣”漸行漸遠,開創起自己的傳統來了。這個傳統被稱之為“高盧習慣”,開創、體現這一傳統的便是這個時期在法國形成的、並在世界範圍內產生深遠影響的人文主義法學。 

 

欲瞭解法國法學傳統,有必要談談“意大利習慣”和“高盧習慣”及它們間的聯繫與區別。 

 

法學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代。然嚴格說來,現代法學的直接淵源,不是羅馬法學,而是發端於11世紀未的意大利波倫亞(Bologna)大學的諸法學流派,同樣地,現代法律教育的原型,亦為這些法學派別所鍛造。

 

史稱,在11世紀未期和12世紀,波論亞大學是歐洲法律教育的中心。一時學術昌盛,人才彙聚,來求學的歐洲各地的優秀青年達萬余名之眾,堪稱盛況空前。

 

意大利畢竟是羅馬法的故鄉!

 

而且更為重要的是,淹埋在歷史塵埃之下達數百年之久的優土丁尼的《國法大全》於1080年在意大利比薩城被發現。

 

可以這樣認為,現代的法學、法學教育、甚至整個法律傳統都與這一發現有莫大關聯。

 

所謂“意大利習慣”乃是指波倫亞大學的法學家們在研究、教授這一新發現的羅馬法古代文本的過程中所形成的學術態度、觀點及研究和教學的方法。根據這種“習慣”,人們將他們的法學稱為“注釋法學”。注釋法學的後繼者稱為“評論法學”,或“後期注釋法”。顧名思義,“注釋”就是對原始文本進行批註說明,以澄清詞句的含義,從而獲致對原文的真實理解。其蘊涵的思想前提是:原始文本是真理本身,幾近神聖。

 

事實上,優土丁尼的法典在當時就是被做為真正的法律、理想的法律來接受的,人們對待它就好像對待《聖經》一樣。 

 

這裡不討論注釋法學的學術成就和歷史意義,就我們的主題而言,可以給予其這樣的估價:注釋法學對羅馬法的研究和傳播,在當時的歐洲恢復了法的意識、法的尊嚴、法在社會中的重要性,使法成為歐洲人信仰的精髓。與此相聯繫,法學不但成為在大學進行教育的學科,也成了一門為人們所信仰的科學,法學教育從此一直得到重視。

 

我還想提及的是:在大學裡,法學教授的地位崇高,被當時的市民稱為“高貴的人,至高無上的市民”,而注釋法學的創始人伊爾內留斯則被譽為“法學明證”。大學教授們的法學觀點,或用當時的語言說“大師們的意見”,常常被法院引為審判的依據。

 

甚至到16世紀的時候,人們對注釋法學仍然景仰不己,一位德國作家如是寫道:“得不到注釋承認的,法院也不承認”。據稱,在波倫亞大學早期階段,碩士(Magistratus)是醫學和其他學科的學位,博士(Doctratus)才是法學的學位。 

 

不過,注釋法學的缺陷也是明顯的。它教育學生拘泥于文本,屈從于權威,不關心歷史和社會,從而不能培養他們的創造性特質。他們從事研究和教學的方法,是語義學的、邏輯學的、論理學的、還不是歷史學的、哲學的和社會學的,因而達不到對法的真實理解。當然,就法律本身的性質而言,注釋的方法還是基本的一種,至今仍然沒有什麼改變。再就是,在教學活動方面,注釋法學所運用的“講讀”、“對話”和“專題討論”的方法,亦是今天法學教育最基本的方式。 

 

現在讓我們看看“高盧習慣”,亦即“法國式法律教授法”。 

 

前面已經指出,體現“高盧習慣”的是人文主義法學。“人文主義法學”具有特定的含義,非將它置於歐洲文藝復興之時代氛圍及相伴隨的人文主義思潮之中不能獲得理解。人文主義基本哲學立場是理性主義和科學主義,它反對宗教蒙眛主義,批判傳統和權威。其精神本質在於對人的個性及其價值的倡揚。將這樣的哲學態度帶到法的領域,就不能不造成一種革命性的變革。

 

被“意大利習慣”認可的羅馬法,失去了神聖的權威,不再被視為法律的源泉,新的法律體系將在理性的基礎上構建。這樣,法學研究的出發點已不是羅馬法,而是理性法。由此,法學教育的改革就是不可避免的了。這種教育首先不是分析,注釋古代文本方面的知識,它注重培養學生批判的精神,尤其是判斷、綜合和系統化的理性能力。 

 

羅馬法仍然是人文主義法學熱衷研究的對象。或許是受到文藝復興對古典文化無限傾情的影響,這個學派宣傳“回到羅馬法原文”。這一口號同樣是革命性的。

 

這個學派所從事的,是“清除法律的奧吉亞牛圈”,對羅馬法文本進行歷史的和哲學的純淨化工作。它不但尖銳地批判意大利學派為了法律的妥貼性而犧牲其歷史精確性的時代錯誤,甚至對為注釋法學奉為經典的優土丁尼的《國法大全》本身提出了強烈的質疑,認為《國法大全》是對那個文學、道德墮落時期的一篇頌詞,在許多方面曲解、割裂了羅馬古典時代法學家的作品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人文主義法學的目標是重構羅馬法,恢復那些表現古人深邃智慧和優美語言的羅馬法的原始文獻。在這樣做的時候,人文主義法學引入了諸如歷史的、語言學的、文學的、哲學的方法,其研究成果直至今天還具有重要價值。在法學教育中,對古典文化的傾情和鑽研,接受古代文獻之純正的文體和優美的語言的薰陶以及歷史學和哲學的嚴格訓練,這一切本身就是“人文”的,這樣的教育當然就是人文主義教育,它的目的亦自然是學生之人文資質的養成。 

 

在當時的法國,法律上的人文主義統治了大部分法學院,對法律教育產生了長期的影響,形成了法律教育的人文主義傳統。 

 

二  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之間

 

現代法國大學的法學教育,很多論者視之為普通教育的一部份,還不是美國式的法律職業教育。即是說,在法國,法律知識被看成一般文化知識的一部分,青年人在大學學習法律,就像學習語言文學或者歷史、哲學諸人文學科一樣,從中獲得清晰地思維、透徹地表達以及文體修辭技巧等方面的訓練,而不是以從事法律職業為目的。

 

就法律課程的設置而言,一方面,大量的人文學科,如歷史學、經濟學、社會學等被設為必修課,比較法、法律史學等理論學科尤受重視;另一方面,專門的法律課程雖然占主導地位,但其內容多為抽象的概念和原理。

 

總而言之,法律教育不在於傳授專業性的法律知識和提供解決社會現實法律問題的技術,而在於對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導。法律學校並不是職業培訓學校而是將法律當作一門科學來教育的文化機構。

 

這樣的看法,就法國大學第一階段(Première cycle)的法律教育而言,大體上是可以接受的。不過必須馬上做出如下修正:法國是成文法國家,在有關法律規則的適用方面,教育必須做到準確無誤,職業性的技術方面的訓練必不可少,因而即使在第一階段的教學,大體上要完成各個部門法如民法、刑法、訴訟法的通講,這些無疑是職業性的教育。 

 

如果把上述看法擴展到法國的整個法學教育,就不但是失之偏頗,而且還是不可接受的了。法國不但有大學的高層次的職業化的法律教育,同時還存在多種培養法律家的機制,它們同樣是法國法律教育整體不可分割的部分。 

 

法國大學的法律教育分為三個階段:

 

1.第一階段(Première cycle)

 

此階段學習為期三年,其教學內容和目標,如果加進我的修正的話,確如一般看法所認為的那樣,是一種普通教育。

 

關於這一點,還可用學生通過這個階段的學習所獲得的文憑來證實。該文憑簡稱“Deug”,是“Diplôme d’études universitaire générale”的縮寫,意為“普通大學學習文憑”。但學位的名稱具有職業性:法文是“Licence en Droit”,中譯為“法學學士”。學生大多是應屆高中畢業生,但大學不拒絕任何年令、任何職業的人士的求學。考試制度相當嚴格,合格率一般很低,大約只有35%的學生能最後獲得文憑及學位,與德國國家法律考試合格率之高(第一次考試70%以上,第二次考試90%左右),實在是不可同日而語。 

 

2.第二階段(Deuxième cycle)

 

法律教育在本質上是一種職業教育,為期一至二年。學生必須具有普通大學畢業文憑,至於是否有法學學士學位,並不重要。教學分專業進行,學生可以選擇自己喜歡的專業以準備職業生涯。只有成功地經過這一階段的學習,才有資格進行入更為專門的法律職業培訓機構或者進入大學第三階段的學習,在那些場所獲得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和能力。這一階段的畢業文憑是法學碩士(Maîtrise en Droit)。 

 

3.第三階段(Troisième cycle)

 

法律教育是高度學術性的,同時也是高度專業化的。這一階段還可分為兩個既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繫的兩個小階段,因為在每個小階段都可獲得一個獨立文憑。就第一小階段而言,通過一到二年的學習(不得超過二年),可獲得一種稱之為“DEA”(Diplôme d’Etudes Approfondies)的文憑,可中譯為“深入研究文憑”。

 

這一文憑在其他任何國家都找不到對應的學位位階,是法國學制特有的,是高於碩士學位、但又低於博士學位的某種東西,也可以將之看成攻讀博士學位的資格證書,因為只有該文憑的持有者方可註冊博士階段的學習。但其意義又不止於“證書”,它是獨立存在、並為社會所承認的一個學位。

 

事實上,較之前述“學士”和“碩士”,該“學位”的要求更高而難度更大。因為除了完成必修課和選修課的學習,還必須提交一百頁以上的論文並進行嚴格的論文答辯。因此學生的畢業率極低,一般為1/3左右。“深入研究文憑”課程設置非常專業化,如巴黎大學的法哲學專業,開設的必修課有:法哲學史、主要的法學思潮、國家哲家、法的一般理論等,選修課通常有政治哲學、刑法哲學以及計算器科學等。 

 

為適應社會實踐之新的需要,一些大學還在第三階段的第一小階段開設DESS(Diplôme d’études supérieures spécialisés),可中譯為“高級專業化學習文憑”,該文憑是為那些願意從事實務工作的學生開設的,它的持有者不具有註冊博士的資格,它毋寧是某一專業的資格證書。因而,教育是以實務為中心的。 

 

第三階段的第二小階段為攻讀博士學位的階段。這一階段按規定為期三年,但事實上往往需要四到五年,似乎不得超過六年。總之,若要延長時間,須得校長特許。這看起來已經為期過長了,但較之20世紀80年代改革以前已經大為縮短。因為在過去,要獲得法學國家博士學位,少則八年,多則十幾年的寒窗苦讀是必需的。在博士階段,不需要上課,但要參加定期的專題研究和討論,當然,主要是寫作博士論文。博士論文的基本要求是具有公開出版水準。 

 

法國的法官和律師,分別由國家法官學院和律師培訓中心進行培養。國家法官學院經過兩類撰拔考試招收學員。第一類考試是面向學生的,報考資格是持有下列資格證書者:大學教育第二階段的結業證書;藥劑師或醫學博士的執照;培養精英的國立特別高等學校如高等師院學校、國立行政學院等的畢業合格證書。第二類是面向公務員的選拔考試。所有報考者年齡不得超過27歲,而且考試次數僅以三次為限。國立法官學院進行為期20個月的實務教育。但只在最初的8個月上課,此後的12個月中,學員以法官的職責參加審判,進入實習階段。

 

無疑地,法官的培訓是一種十足的職業式教育。 

 

律師培訓中心的實際情況不擬詳述。它主要從事與律師職業有關的法規、習慣和實務方面的教育。最具特色的教育方法是雄辯術的培養。參與辯論與出席法院開庭並列為受訓者的兩項最重要的義務。 

 

在以上的簡要敘述中,我們可以觀察到,法國的法學教育並非僅僅是一種“普通教育”,還是介於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之間的別具一格的一種教育模式。

 

在這種教育中,不但一般的人文學科的知識如社會學的、哲學的、歷史的知識等,以及邏輯的方法論一直得到重視,而且關於法的學說、抽象原埋和概念的教育貫穿始終。這不象有些論者所認為的那樣,是為了節約思想,即是說,簡單的抽象的原理和概念可以適用於無數的具體情境之問題的解決,而是旨在培養學生的理性能力,即是說培養學生敏銳的洞察力、堅定的批評精神、體系性的邏輯思維能力和創造性。

 

三  結語

 

綜上所述,在法國的法律教育中,以那種看起來是一般的、非實踐的、甚至是“書本的”方式學習法律,不是培養那些準備將來成為法律家的資質的一種有效方式。法國法律教育的特質如果不聯繫人文主義的法學傳統,就不能被正確地瞭解。根據這種傳統,一切教育——包括法律教育,其根本目的在使人達到更高的人格能力。 

 

法國法律教育的特質同樣不能正確地被瞭解,倘若我們奉行一種法律條文主義的態度。這種態度注重於在法律教育中對國家現存法規之知識膚淺地傳授,而不是培養學生運用概念和原理對現存法律及其他們之間的相互關係的辨別、體系化地把握和批評的能力,洞察成文法以外的法律和預測法的未來發展的能力。

 

總之,見法不見人,是法律條文主義的法律教育的基本特點。其實,法律教育的本質是法律家資質的培養、抑或是關於既存法規之知識的傳授,是無須多加論證的問題。

 

(摘自黎曉平著《優雅的法律家》,澳門:啟蒙出版社有限公司,202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