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偉大的思想者之一,其傳世之作《利維坦》則是西方法律與政治哲學思想的重要策源地。縱覽《利維坦》全書,作者霍布斯的思想從對人類思想、感覺的規律到“利維坦”國家制度建立的論述,句句都是至理名言,即使時隔三百多年仍然經久不朽,讓人們深刻了解了那個時代人們的感知、想像、語言、交流藝術、學術、物理科學等。觀之今日的科學技術、政治體制、社會文化的發展,離不開如同作者霍布斯這類學術巨擘的貢獻。
一 “利維坦”是什麼
《利維坦》的標題如何理解,是該書所涉政治思想的解碼所在。其實,所謂“利維坦”是聖經中述及的一種力大無窮的巨獸名字的音譯。作者借用此名以命其書之名,意在用以比喻一個強大的國家,據此而將全書分為四部分,分別為論人類、論國家、論基督教體系的國家、論黑暗的王國。
為進一步了解《利維坦》,有必要先了解該書作者霍布斯的生平及經歷,尤其是他所處時代的思想潮流及文化背景。
霍布斯出生于英國南部的威爾特郡的瑪律麥斯堡鎮。他的父親是鄉村教區牧師,魯鈍不學;他的母親是一個普通農婦。由於家境貧窮,他幼年在本鎮讀書之後,就依靠伯父撫養。但他生性聰穎,好學深思,十四歲時通曉希臘文和拉丁文;十五歲就讀牛津大學攻讀古典文學和經院派邏輯。
霍布斯從二十二歲起,經過大學校長的推薦,擔任了大貴族卡文迪希家的家庭教師。卡文迪希後來成了徳分郡的伯爵,是當時英國一個有權有勢的家族。霍布斯從此同這個顯貴的家族建立起了畢生的聯繫,並通過這一家族結識了當時英國一批具有學術地位、社會影響和抱有自由主義思想的名流。
霍布斯雖然出身卑微,卻已躋身於上層社會。此外,作為家庭教師,他還曾先後兩次伴隨貴族子弟周遊歐洲大陸許多國家,不僅大開眼界,意識到牛津大學眼下所有各課業已過時,世界正需要重新認識,而且他在義大利結識了著名的科學家伽利略等人,深受新科學思想的影響,並同伽利略結成莫逆之交。
在英國國內的學者中,霍布斯關係最親密的朋友是培根,他曾一度擔任培根的秘書,深受培根的信任。在1640年英國短期國會解散後,霍布斯曾經流亡巴黎。在巴黎期間,他一方面同英國的王黨流亡者保持聯繫,另一方面又同許多在巴黎的一流數學家和科學家包括笛卡爾等人建立了聯繫。1646-1648年,他還擔任過當時流亡在巴黎的英國威爾士親王。
霍布斯在起起伏伏的人生歷練中,所有這些縱橫交錯的社會關係,同國內外的哲學家、科學家、自由主義者、王党分子乃至國王本人的關係,都對他的政治態度和學術思想產生了或深或淺的影響。
霍布斯曾經親述過,他是生性膽怯怕事。例如,1640年英國短期國會解散,長期國會尚未召開期間,王權與國會的衝突日益激化,武裝衝突的烏雲密佈。他害怕紛爭和內戰,於是寫了一篇維護王權以求和平的文章,但結果卻反而引起了國會派的極大不滿。他見勢不妙,趕緊出逃至巴黎。
1651年,霍布斯在巴黎寫成《利維坦》一書,對君權神授和教會大加討伐,立刻遭到法國當局和流亡巴黎的王党分子強烈反對,又只好悄悄逃回英國。當時英國國王由克倫威爾任護國公而集政治軍權于一身,霍布斯則認為如此大權獨攬、消弭戰亂,是他理想的政治狀態,於是他向克倫威爾表示了歸順之意。隨後克倫威爾邀請他出任行政部長,他卻婉辭拒絕。
1666-1667年在復辟時期,倫敦流行瘟疫,又遭大火,教會揚言這是霍布斯的褻瀆神言招致的災禍,他在極度驚恐之中,不得已又將手邊的文稿倉皇地付之一炬。
在霍布斯所處的時代,文藝復興運動動搖了統治歐洲近千年之久的神權,“人”正萌發著代替“神”的強烈願望,時代的主題呼喚人性的回歸。新的時代加強了科學和人道主義精神,作者是一個近代唯物主義的傑出代表。
在《利維坦》一書中,霍布斯把人類進入社會、組成國家之前的時期,設想為人人自危的普遍鬥爭的自然狀態,因而主張不惜犧牲個人自由和反抗暴政的權利,去服從絕對君主制的絕對權威,以避免戰亂。
霍布斯認為自然狀態的威脅隨時存在,只要人們一旦脫離國家,或者國家主權一旦遭到破壞,就立即恢復到自然狀態了。所以,他聲稱即使是“最壞的君主制度”,也比所謂的自然狀態或無政府狀態要好。
從論自然狀態的“論人類”開始,他認為人的生命也只不過是四肢的運動。人作為自然生物的自然本性是求生存、自保、貪婪、恐懼、自私自利、殘暴無情,人與人就像狼一樣,處於可怕的自然狀態中。
處在自然狀態中的人們在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權利,又都渴望和平安定的生活。於是,出於人所固有的理性能力,人們放棄個人的自然權利,把它託付給集體或議會,這樣訂立的契約就叫做“社會契約”。通過這樣的社會契約,統一在一個人格中的一群人,就組成了國家,這就是霍布斯《利維坦》所涉的“論國家”之邏輯推演。
之後,霍布斯在“論基督教國家”中,又大膽地否認自成一統的教會,抨擊教皇有超越世俗政權的大權。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列舉《聖經》條文指責教義荒謬,堅決主張教會必須臣服於世俗政權,並且只能作為政權的輔助機構,從而根本否認“教皇無過錯”之說。
最後,霍布斯在“論黑暗的王國”中再發力抨擊,將主要矛頭對準羅馬教會,大量揭發了羅馬教會的腐敗黑暗、剝削貪婪的種種醜行劣跡,從而使《利維坦》進一步畢現鋒芒。
二 霍布斯論人類
從全書來看,我認為論人類這一部分,是由兩條主線索貫穿起來的,一個是自然狀態下的人的自然權利,另一個是自然法。這兩條線索共同說明了國家的起源,並且為第二部分的論國家進行了鋪墊。
在第一部分中,其假設了一個先於國家的人類的自然狀態。在自然狀態中,一切人類社會的價值都是不存在的,著重地強調了善、正義等古典政治哲學最為核心的價值,指出沒有外在權力的存在,這一切價值的古典意義都是不存在的,善惡只表示一件事物是否能夠滿足人的欲望。而人性的特點就是對自身利益的不斷追求。
霍布斯又認為,人類的欲望本身不可終止,對權力、財富、知識、安全的欲望和對死亡的恐懼。這些欲望表現為希望、絕望、恐懼、自信、義憤、慈悲、貪婪、野心、自謙、憐憫、同情等各種形式。所以人的欲望實質上是一種貪得無厭的貪欲。人的本性就是如此,而且人的貪欲是赤裸裸的,無需絲毫掩飾的,這並不意味罪惡。
所以,霍布斯說,人類的欲望和其他激情並沒有罪。在人們不知道有法律禁止以前,從這些激情中產生的行為也同樣是無辜的;法律的禁止在法律沒有制定以前他們是無法知道的,而法律的制定在他們同意推定制定者前也是不可能的。
這就是說,善惡的標準是人為制定的。在作者看來,這些並不是惡的,因為法律是判斷善惡的標準,而在自然狀態下沒有法律也就無法判斷善惡了。
霍布斯描述的自然狀態下,自然使人在身心兩方面的能力幾乎相等,在人類天性中存在的競爭、猜疑和榮譽觀念是造成爭鬥的主要原因,好勝的性格或“起於他為其財產和自由與他人爭鬥的需要”產生危害的意願,自然的平等和“源於人天性的貪婪”使得人彼此無情加害,即為了求利,求安全和求名譽而進行侵犯,形成充滿爭鬥和恐懼不安的自然狀態。
在霍布斯看來,每個人都有同樣的權力去佔有一件事物,而滿足人的需求的資源是有限的,人就必須去爭奪,爭權力、爭名譽、爭財物、爭享樂。這種貪欲就表現了人性的自私自利、趨利避害。正是由於人性惡和利己的特點,在自然狀態中,人一切的行為都出於自己的利益考慮,而且人還有自然權利保全自己。所以,在霍布斯的論證中,整個社會就處在爭奪、猜疑、殺戮的戰爭狀態,如同狼一樣。
同時,霍布斯在《利維坦》書中講述了一系列以第一自然法所提出的以和平為目的的其他的自然法。
鑒於他認為自然法是一種人的內心約束力,在沒有外部約束力的情況下,在面對外在的干擾——尤其是在人的無止境的權勢欲的驅動下,人們很可能會放棄自然法要求而破壞和平謀求個人利益。因此,就需要一個共同的權力來限制人們的激情,這個共同的權力就是《利維坦》下一章所講的論國家。
霍布斯認為,人的本性是惡的:自私,自利,好鬥。在原始自然狀態下,還沒有國家之前,人們是處在一種充滿爭鬥和恐懼不安的狀態下。自然法作為合乎理性的規律和法則,支配著自然狀態。但是,在自然狀態下像狼一樣生存的可怕境地,使人們之間在理性的驅使下尋求有組織的和平生活。
於是霍布斯認為人們之間互相訂立了一種社會契約,情願放棄自己原有的權利,並把它交給一個統治者或主權者,從此建立國家。所以在他看來,國家不是由神創造的,而是人們通過契約形成的,君權不是神授的,而是人民轉讓和託付的,這就摧毀了封建專制制度的理論基礎。
三 霍布斯論國家
在《利維坦》第二部分“論國家”中,霍布斯對比了那個時代的三種主權:由一人掌權的君主政體;全體臣民大會掌權的民主政體;經過制定的或其他方式使其與旁人有別的某一部分人組成的議會掌權的貴族政體。
霍布斯認為,君主專制政體是理想的政治體制的,也是屬於那個時代最為流行的。具體表現在,在關於人權的問題上,除了人的生命權利不可轉讓給主權者以外,主權者並不受到臣民的其他權利的限制。
在《利維坦》第十八章“按約建立主權者的權利”部分,霍布斯論證人們所擁有的權利的地方,表達了一種無限的君主權利:“主權者由於沒有參與契約的簽訂,從而依據契約擁有了人民轉讓的一切權利,而他本人並不受契約的限制;人民必須絕對地服從主權者的決斷,並且在未經主權者許可的情況下,不得違背契約拋棄主權者而重回自然狀態,也沒有權利去另選一個主權者;主權者對少數的不服從者擁有生殺予奪的權利。”
霍布斯在第十八章“按約建立主權者的權利”中還通過論證在一定程度加入了民主的原則:主權者的權力來自於大多數人的同意,那麼少數不同意者要麼選擇接收多數的決定,要麼就脫離政治共同體而同大多數人處於戰爭狀態,在自然狀態下人們對別人的生命擁有絕對的權利。 但我們認為,霍布斯是不推崇民主政體的。
在之後的第十九章“論幾種不同的按約建立的國家和主權的繼承”中,霍布斯還充分討論主權者的不同形式。
霍布斯按照主權者的不同,劃分了三種不同的政體:君主國家、民主國家和貴族國家。他明確指出,這三種政體類型的區別並不在於主權者權力及權利範圍有所不同,因為“它們面對人民都擁有絕對的權力。區別只是在於握有那個絕對的主權的主權者是一個人還是許多人以及全體人”。
霍布斯指出,君主或議會成員在接受了人民授權從而具有政治身份之外,也有自己的自然身份,即追求私利。當公共事務和主權者的個人利益發生衝突時,主權者會自然地傾向於維護私利。而在君主政體中,國家的利益和國王私人的利益就是同一回事,這種衝突是不可能發生的。至於在民主制和貴族制中,公共的繁榮給政治人帶來的好處遠,遠不如他們之間相互欺詐甚至內戰等使公共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帶給他們的好處多。霍布斯在書中所作的一系列比較論證中,他得出的結論就是君主制顯示出對比民主制的絕對的優勢。
《利維坦》第二部分“論國家”中,還表述了君主制中臣民的權利。
根據霍布斯的看法,臣民並不把自己的生命權也讓渡給主權者,並且在主權者的權力威脅到個人的生命時,臣民是有抵抗的權利的是正當的。臣民在法不禁止的地方就享有自由。
霍布斯認為,在法律未加規定的一切行為中,人們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認為最有利於自己的事情。因為臣民有服從主權者的義務,主權者具有立法權,主權者制定國法。
根據霍布斯的論證,法律是規範人們行為與言論的工具。但法律不可能做到事無巨細,國家不能夠制定出足夠的法律來規定人們的一切言論和行動。因此,客觀上,臣民的自由得以在未加規定的事物中存在。
在這種自由裡,臣民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去行動。臣民在主權者意志或權力之外與主權者發生衝突時,對主權者訴訟這是被允許的。臣民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是對主權者的某種限制,或者說是對主權存在著界限,因此是相對的自由。
例如,霍布斯之所強調的運用國家權力對個人權利進行保護,臣民的自由與主權者的權利其實是殊途同歸的。主權的目的是為了實現臣民本身之間的和平和對共同敵人的防禦,從臣民的角度來說是為了自我保存。
此外,霍布斯還規定了主權者必須履行的三項職責:一是防止外敵入侵,維護國家的統一,保衛和平維護社會的安定;二是使公民的財富不斷增加,促進生產力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三是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最後,臣民的自由是先於義務的。臣民的自由來源於自然狀態下每個人的自然權利。主權只不過是人們出於自身安全的考慮簽頂社會契約之後產生的。
《利維坦》一書到此為止所談的,是主權者怎樣建立及其權利和性質,以及根據自然理性的原則推論出來的臣民的義務。這就是作者在論國家當中表述的大部分內容。
四 霍布斯論基督教體系國家
霍布斯在《利維坦》書中說,到目前為止他僅僅是根據經驗證明為正確的或在於語詞用法上公認為正確的自然原理引申出了主權權利和臣民的義務;也就是說,他只是從經驗告知我們的人類本性,以及從一切政治推理中所不必可缺而又取得普遍一致看法的詞語定義中引申了這種原理。但往下他所要談的,是基督教體系國家的性質和權利,其中有許多地方要取決於神的意志的超自然啟示;這一討論必然不但要以上帝的自然傳諭旨道為根據,而且也要以上帝的預言傳諭旨道為根據。
《利維坦》在接下來“論基督教體系國家”和“論黑暗王國”中,都是在談論宗教的問題,這足足占了《利維坦》全書的差不多一半篇幅。
筆者在書中讀到了大量關於《聖經》的表述。對此如果需要理解其要義,就需要聯繫到16世紀開始的宗教改革、文藝復興、資本主義萌芽出現等時代背景因素。正是在那段歷史時期,歐洲的宗教紛爭極為混亂。
實際是,《利維坦》早在第一部分“論人類”第十二章“論宗教”一小章節中,就初步表述過了宗教的起源。他認為,神來源於人們基於恐懼而祈福的想像。他由此還初步論述過人和宗教、國和宗教在本質上的關係。
在《利維坦》第三部分“論基督教體系國家”中,大體來看,霍布斯細緻地區分了宗教和迷信的關係,而在宗教中他又區分了基督教和異教,在基督教中則區分了真正的基督教和被敗壞了的基督教。
霍布斯首先在第一部分“論人類”中的第十二章“論宗教”一小章節,就已經表述了宗教產生的“自然種子”。根據霍布斯看法,這首先是由於人們具有探知事物原因,推想事物起源的欲望。當人們對於真正的原因感到沒有把握時,就會根據自己的想像或信靠比自己更高明的權威,來設想一些原因。
與科學探究未知力量不一樣的地方在於,對於這種“不可見的力量”,人們並沒有真正的概念與之對應。這種對於未知原因的恐慌會使人焦慮,會使人整天被死亡、貧困和其他災禍的恐懼所縈繞,從而不得安寧。所以,神最初是由人類的恐懼所創造的。
霍布斯進而指出,出於對這種不可見力量的恐懼,這種對神的敬拜方式,無非就是人們對人尊敬的方式,別無其他方式。因而人們在國家中服從主權者,在宗教中服從神。所以,神權與主權有一定的相似之處。
霍布斯認為,神權一定要受制於世俗的主權者,因為宗教神權在社會中首先是一種公共事務。基於異教和基督教的差異,宗教神權之於國家主權的關係也是不同的。霍布斯為此區分了人的政治和神的政治。
基於此,霍布斯在《利維坦》一書中如是說:“這些種子受到兩種人的培育。一種人根據他們自己的發明加以滋養和整理,另一種人則是根據上帝的命令與上帝的指示。但是這兩種人這樣做的目的都是要使依靠他們的人更傾向于服從、守法、和平、互愛、合群。所以,前一種宗教便是人的政治的一部分,宣講君主要求臣民的一部分義務。後一種宗教則是神的政治,其中所包含的已經許身為上帝之國臣民的人的誡律。一切異教徒的建國者和立法者都屬於前一類,而亞伯拉罕、摩西和向我們昭示上帝之國法律的救主基督則屬於後一類。”
霍布斯認為,無論是異教還是基督教,其現實的政治功能是一致的,“這兩種人這樣做的目的都是要使依附於他們的人更傾向于服從、守法、和平、互愛、合群。” 也就是說,無論是什麼樣的宗教,就其根本而言都具有政治的功能。
綜合第三部分“論基督教體系國家”總體來看,霍布斯似乎疏導了一遍《聖經》,通過他的哲學方法論,指出了聖經中所存在的矛盾和混亂。
五 霍布斯論黑暗王國
《利維坦》第四部分是“論黑暗王國”。整體來看,霍布斯在此主要是進行了一系列的批判。
根據霍布斯的論證,所謂“黑暗王國”意味著撒旦王國。為了能夠在今世統治人,他們試圖以黑暗和錯誤的學說,來泯滅人們身上的福音之光。
霍布斯認為,所謂“黑暗王國”最黑暗的地方在基督教的世界以外,但隨後他又重點表述了基督教世界,並且認為這裡的人們依舊生活在黑暗中。然後,他又開始了對羅馬教廷的整體批判。
霍布斯認為,把現時地球的教會當成上帝之國,是羅馬教廷最險惡的用心,完全是濫用聖經的結果,是最荒謬的信條。同時也是一切靈的黑暗源泉。就羅馬教廷的實質而言,霍布斯如是說:“把行為者的情形說明得最清楚的莫過於行為的利益。人們如果看一看這龐大的教會統治的話,他就很容易觀察到,教皇不過是羅馬帝國的幽靈帶著皇冠坐在帝國的墳墓上。因為教皇正是這樣驟然間從異教徒權力的廢墟上興起的。”
霍布斯在書中就此所作論證的具體表現為,在《利維坦》第四十四章“論誤解聖經做產生的靈的黑暗”中,他如是說:最大和主要的濫用《聖經》的情形,是牽強附會地用聖經,來證明其中經常出現的上帝國,就是現存的教會或現在活著的基督徒群眾,或是在最後的審判日將要復活的死去的人。幾乎所有其他的錯誤都是由此而生的,或是從屬於它的。
根據現存教會是基督國的這一錯誤說法,便應當有一個人或一個會議,代表現在在天上的救主說話並且制定法律,這個人或會議對所有基督代表他的人格;要不然,就應當有不同的人或不同的會議對基督教世界的不同部分代表他的人格。
霍布斯據此批評道,教皇聲稱他在全世界普遍具有這種基督之下的王權,而在各個國家中則是當地的教士會議聲稱具有這種王權(其實聖經並沒給予其中的任何一方,只給於了世俗主權者);圍繞著這種王權竟至發生這樣的激烈的爭論,以致熄滅了天性之光、人類的悟性中造成了極大的黑暗,使他們看不清自己究竟是允諾對誰服從了。
霍布斯繼續論證,稱根據上面所說的現存教會是上帝國這一說法,就會得出一個結論:教士、輔祭和所有的其他教會的輔理人員都自稱為神職人員,而稱其他的基督教徒為俗人,也就是單純百姓。因為聖職人員所指的生活給養是這樣的一種收入,即上帝在統治以色列人時期留歸自己,撥劃給利未族人作為遺產的收入;利未人是他的公務僕人,於是便不想他們的兄弟一樣分得一份土地以資生活。
在霍布斯看來,教皇既聲稱現存的教會如同以色列的領域一樣是“上帝的國”,所以便把這樣的收入作為“上帝的遺產”,聲稱是屬於他自己以及其從屬輔理人員的,神職人員之稱和於這一要求。
於是,從這一點便產生了一種情形:什一稅和以色列人中作為上帝的權益而付給未利人的其他貢物,長期以來都根據神職人員根據神權索取,並從基督徒身上徵收。在這種方式下,各地的百姓便都不得不付雙份的稅,一份交給國家,而另一份交給神職人員。
至此,霍布斯犀利地指出:由於現存把教會當成上帝國的這一錯誤,也產生了世俗法和宗教法之分;世俗法是主權者在它本身的領域內的法令,宗教法則是教皇在同一領域內的法令。
這種宗教法典雖然只是宗教法典,也就是建議性的法規;在羅馬帝國轉移給查理大帝以前,只有基督徒君主自願地接受,點後來由於教皇的權利增加,就變成命令性的法規了。神聖羅馬皇帝本身為避免人民被蒙蔽後所產生的更大的流弊,於是便被迫而讓他們通過成為法律。
在霍布斯看來,教皇和基督教國家君主的衝突導致的是混亂,今世的問題的核心是人們不知道該服從誰。因為聲稱擁有基督之下至高權威的教皇經常與其他基督教國家君主發生紛爭、衝突和矛盾,這樣使得臣民們難以辨認他們應該服從誰,從而使得人們的“天性之光”繼續處在黑暗王國的籠罩和控制之下,人們繼續處在黑暗之中。
最後,霍布斯認為,能夠消除宗教分歧的基督教教義或教規,不可能存在于任何成文的解釋中。唯一的出路就是,教規的解釋者應當是一個承擔著合法責任的人,由他本人來了斷在澄清神的話時出現的判斷上的爭執。那些同意經文本身是信仰的教規的人,首先要堅定地把他的權威當做他們的權威;他應當既是經文的解釋者,也是一切教義的最高法官。即解決宗教紛爭需要有一位權威的裁決者,即《聖經》的解釋者。
至此,用霍布斯自己的話來說就是:“他們認為臣民作為國民和教民而言用什麼法律管轄才算最合適,便可以指定什麼法律。因為國民和教民已經合為一體了。”
六 不絕的思想餘音
霍布斯在《利維坦》最後一部分說:“這討論不偏不倚、不忮不求,除開向人們闡明保護與服從的互相關係以外別無其他用心,人類的天性以及神律(包括文明規定的神律和自然法)要求我們神聖不可侵犯的遵守這一關係。”
在我看來,這一句話表明作者霍布斯寫《利維坦》的初心,就是為了真真切切的解決那個時代,人們內心對於和平、安定、公平、正義的訴求。而偉大的“利維坦”的誕生就是作者霍布斯心中的理想政體,他不是一個世俗意義上的政客,而是一個雖然有瑕疵及局限、但實質上極具思想魅力的偉大的思想家。
茲以《利維坦》書中如下一段話作為結尾:“我們要認識到,今生的幸福不在於心滿意足而不求上進。欲望終止的人和感覺與映射停頓的人一樣無法生活下去。幸福就是從一個目標到另一個目標不斷地發展,達到前一個目標不過是為後一個目標鋪平道路。所以如此的原因在於,人類的欲望目的不是在一頃刻間享受一次就完了,而是要永遠確保達到未來欲望的道路。”
(摘自張景璐《數碼攝影、法律與新聞》,澳門:啟蒙出版社有限公司,2021年10月,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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