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緒論
鴉片戰爭是近代中國外交史的一個重要轉捩點。鴉片戰爭爆發,是西方勢力藉著槍炮打開中國的大門,但戰爭的導火線卻是鴉片非法輸入中國。
從歷史的角度看,鴉片戰爭爆發一方面固然是由於英國政府保護商人在華的利益而引起,但從另一角度看,亦肇端於中國與西方外交態度及制度的衝突。這點可從英使馬嘎爾尼及阿美士德先後使華皆因外交禮儀鬧得不歡而散可見。
但是,在外交禮儀的背後,卻隱藏著以天朝自居的中國鄙視西方為蠻夷戎狄以至其制度及文化的傳統。無論是廣州的行商,還是地方的官吏,只知墨守成規,因循成習。這種鄙夷的態度,從1834年9月30日兩廣總督盧坤等的上奏可看得很清楚:
當查中外之防,首重體制。該夷目有無官職,無從查其底裡。即使實系該國官員,亦不能與天朝疆吏書信平行,事關國體,未複稍涉遷就,致令輕視,隨飭廣州協副將韓肇慶,諭以天朝制度,從不與外夷通達書信,貿易事件,應由商人轉稟,不准投遞書函,繼思化外愚蠢,初入中華,未諳例禁,自宜先行開導,俾知得所遵循。
中國當時朝野上下所講的,就是天朝體制,即以中國為主、為上的體制。這也是朝貢國制度的主要環節。蠻夷要與中國交往,便得遵守天朝所定的規矩。在這種天朝觀念的影響下,西方所謂平等交往的思想,便不會被接納。
最近一些學者指出,早在清朝初年,康熙帝已知道西方的國家平等觀念及國際公法的存在,並且准許適用於締結《中俄尼布楚條約》;但康熙帝也知道這種基於國際公法雙方平等的條約,與中國傳統的對外關係不合,因此禁止當時有關人員或學者記述這個條約或其有關問題 。由於被強化的傳統價值所左右,中國繼續沿用傳統因循下來的“外交”方法,而終於導致鴉片戰爭的中西衝突。
但是,19世紀的西方“蠻夷”,已與之前大大不同。自從歐洲文藝復興以來,歐洲即開展了一連串巨大而多姿多彩的變化。工業革命後,由於科學技術的發展,更縮短了東西方在地理上的距離,而經濟和軍事上的發展,形成西方民族的優越感,隨著民族國家運動的發展,以英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的勢力,便不斷在亞洲地區延伸和擴張。因此,這時的西方“蠻夷”,再不能接受中國的鄙視態度了。
二 條約制度的形成
事實上,在鴉片戰爭之前,中國朝野對於“夷情”可說是一無所知或一知半解,天朝的觀念加深了自我蒙蔽,因此對待西方的“蠻夷”便變成了盲目自大,一如當時在華外人之所記載:
中國不知道以平等的原則與外人交往,只知道在任何情形下外人皆應臣服於中國,因中國是太陽、是中心,世界上其他土地及國家皆應臣服於她。
鴉片戰爭的爆發,改變了中國和西方國家的外交關係,而這種變化在客觀上導致中國加入以西方國家為中心的近代國際社會。因此,鴉片戰爭以後三四十年內,是中國外交制度的變形期或過渡期。
要言之,一方面,與亞洲的朝貢國交往,中國仍堅持傳統的外交方法及禮儀,仍以天朝自居並要求亞洲諸國納貢以示臣服;但在另一方面,在朝貢國制度下屬于最週邊的外亞區西洋諸國,由於中國在鴉片戰爭中敗於英國並簽訂《中英南京條約》,“蠻夷”遂逐漸與中國分別訂立不同的條約,以條約來維繫及支配與中國的關係,於是中西的“條約制度”(Treaty system)遂告形成。
“條約制度”的產生,可參考費正清教授之《在中國世界秩序下的早期條約制度》 ,然其論點有可商榷的餘地。他認為條約制度是中國把西方容納在中國傳統世界秩序的一個方法,“條約”不過是傳統的“羈縻”手段。此外,他還認為清政府容納洋人於中國的權力架構(power structure)之內,亦是一個傳統的做法,因清政府本身(滿族)亦非漢族,在“條約制度”之下不過形成一種“合治”(synarchy)的情況而已。關於此點,他另撰有《條約下的中外合治》予以說明。
然而,把西方人在中國的政治勢力滲透解釋為“中外合治的傳統”,就是把中國邊疆少數民族入主中原與西方帝國主義侵略中國混為一談,淡化了帝國主義對中國的貽害,並且與清政府本意也不相符(清政府是被迫如此,而非因襲傳統)。
此外,“條約制度”亦不是清政府企圖把西方容納在中國傳統世界秩序的方法,相反,在與西方列強簽訂條約後,清政府便力圖將西方列強與中國的傳統世界秩序分開,因“條約制度”的本質、精神以至方法均與“朝貢國制度”違背。
因此在鴉片戰爭以後三四十年內,中國在處理對外關係上是兩種外交制度並存:以“條約制度”處理與歐美條約諸國的事務,以“朝貢國制度”處理與藩屬國的事務。由此可見,從19世紀40年代到80年代,中國的外交制度是處於變形期或過渡期,直到中國加入以西方為主的近代國際社會及派使駐外、朝貢國制度崩潰,這個變形期或過渡期才算結束。
事實上,中國與歐美列強簽訂的各項條約,絕大多數是不平等條約。《中英南京條約》(1842年),中國要割地賠款;《中美望廈條約》(1844年),中國要給予“最惠國待遇”及“治外法權”;《中法黃埔條約》(1844年),則讓法國傳教士在華傳教,等等,都不能說是清政府“羈縻”西方“蠻夷”的方法,而是帝國主義侵略中國(武力或非武力)所得到的利益和特權。這些利益或特權都無法容納在“朝貢國制度”之內。
此外,歐美諸國要求清政府給予平等的外交待遇,亦與“朝貢國制度”的精神及規矩違背。例如,《中英南京條約》第十一條規定:
議定英國駐中國之總管大員與中國大臣,無論京內、京外有文書往來,用“照會”字樣……若兩國商賈,上達官憲,不在議內,仍用“奏明”字樣。
《中美望廈條約》第四條規定:
合眾國人民既准赴五港口貿易,應須各設領事官,管理本國人民事宜,中國地方官應加款待。遇有交涉事件,或公文往來,或會晤面商,務須兩得其平。如地方官有欺藐該領事各官等情,准該領事等將委曲申訴中國大憲秉公查辦。
《中法黃埔條約》第四條規定:
中國地方官于該法國領事等官,均應以禮相待。往來俱用平行。倘有不平之事,該領事等官徑赴總理五口大臣處控訴。如無總理五口大臣,即申訴省垣大憲,為之詳細查明,秉公辦理。
這些條款都明確規定中國再不能以天朝的態度鄙視西方諸國,這對清政府及中國的傳統來說是一個前所未有的挑戰,因為以前中國的態度是“天朝臣服中外,夷夏咸賓,蕞茸夷邦,何得與中國並論”。
要求外交平等之後,列強進一步要求的便是派使駐京,與清廷直接交涉,而這也是清廷最反對的要求。但是隨著條約運動及英法聯軍的入侵北京,中國最後不得不接納這個要求。這對中國外交制度的變化而言,有著重要而肯定性的影響。先是英國於1854年引用最惠國條款,聯合美法兩國首倡條約之議,但卻得不到兩廣總督葉名琛的合作,於是英美兩使決定北上,咸豐皇帝不得不派代表與他們在天津交涉。英使包令(Sir John Bowring)提出十八點要求,第一點就要求英國可以欽派大臣駐紮京師。清廷自然不應允,認為:
京師為輦轂重地,天津與畿輔毗連,並內地各處,從無外國之人混入其中。試問貴國尺地寸土,能畀我中國乎?應毋庸議。
談判因而沒有結果,英美兩使不得已南下廣州,但因葉名琛再度拒絕而不得要領。在這種情況下,英使便想覓取機會,用武力使中國就範,於是在亞羅船(Arrow)事件及廣西法國傳教士被殺案後,英法聯軍便連袂東來。
第二次鴉片戰爭之發動,目的可以說是英國政府要求在北京派駐外交使節。因為在鴉片戰爭後,廣州人民對外敵的反抗及廣東欽差大臣的處理不當,益使英國政府認為在北京派駐外交使節很必要,甚至認為英使駐紮北京,才是保護在華英國商人利益的最有效方法。
英法聯軍入侵對清政府無疑是一個很大的震撼,但清廷卻極力阻止外使駐京。事實上,公使駐京的問題是中英之間談判的最大阻礙,因為允許外國在北京駐使,勢將破壞中國傳統的天朝觀念,因此清廷盡其一切努力,直到簽約的最後一刻,都反對外使駐京的要求。
但由於英使堅持及在英國槍炮的威脅之下,清政府在1858年6月26日被迫簽訂《中英天津條約》56條,英國終於獲得外使駐京的權利。這對中國近代外交制度的變化而言,是有巨大影響的。
該條約第二條規定,中英互派使節,分駐兩國京城;第三條規定英使及所帶家眷,可在京師長期居住,或自由往來,覲見時不能行有礙於國體禮;第四條規定英使可任意收發文件,並享有國際習慣上應得的一切優待;第五條規定兩國欽使會晤,皆照平等儀式;第七條規定於通商各口設領事,待遇准最優之列,領事與道台同品,副領事及翻譯官與知府同品,均用平禮;第五十一條規定“嗣後各式公文,無論京內外敘大英官民,自不得提書夷字”。 而且,按照最惠國條款,這些規定也自動適用於法、俄、美國。
翌年,英法兩國公使又到大沽,預備進京換約,又與清廷發生衝突,導致英法於1860年6月25日正式對華宣戰,再度聯合出兵。在聯軍攻佔天津、咸豐逃往熱河、北京淪陷及圓明園被毀的一連串悲劇之後,清廷被迫簽訂城下之盟,接受英法的全部要求。10月24日,恭親王奕訢與英使在北京簽訂《中英續增條約》九條(亦稱《北京條約》),並交換《天津條約》。
《北京條約》基本上是全部接受了《天津條約》,其第二條規定英使駐京或隨時往來,聽候英國政府命令。因此,北京駐使的原則從此確定。 從1842年《南京條約》到1860年《北京條約》,中國喪失的權益愈來愈多。蕭一山認為:
我們若把鴉片戰爭後的《南京條約》、《虎門條約》、《中美條約》、《中法條約》和英法聯軍以後的《天津條約》、《北京條約》匯合起來看,就可以知道前四約只是不平等條約的濫觴,後二約可算是不平等條約的大成。我們的國際地位,在咸豐以前尚和外國是平等的,在咸豐以後,我們受帝國主義的鉗制而變為低等了。《南京條約》是外國人和我們爭平等的結果……及《天津條約》的訂立,外國人才有意把已得的特權,變為條約的義務。
的確,在1858年及1860年所簽訂的天津、北京兩約,不單使中國的權益進一步喪失,同時更允許列強派代表到北京並覲見清帝。就是英國特使額爾金(Lord Elgin)在向英國政府作報告時也不得不承認說:
這些自中國政府所取得的讓步,其本身並無過分之處,但從中國政府的眼光看,它們等於是一場革命,使帝國放棄了其傳統的最珍貴的原則,它們是從中國政府的淚水中勒索來的。
(節選自梁伯華《近代中國外交巨變與中西交流》第三章,澳門:啟蒙出版社有限公司,2021年,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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