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朝貢國制度下的“外交網”
傳統中國的“外交”制度,是一個很複雜的整體。春秋戰國時期,由於群雄並起,列國並立,形成當時列國之間的外交關係及使節交往。孔子周遊列國,就是因為當時中國尚未統一,小國並列。待秦漢一統後,這種國與國交聘的外交制度,亦不復存在了。
自秦漢大一統以至近代的變化之前,中國即形成“天下國”,天下便是世界,沒有西方所謂的國家觀念。在這種“天下國”的觀念下,一種新的“外交”制度逐漸衍生並形成,此即西方學者所謂的“朝貢國制度”(Tributary state system)。
這種朝貢國制度,亦非一朝一夕形成,而是經過漫長的時間,隨著中國版圖的變化,隨著中國國力的消長,而演變成的一個頗為複雜的外交網。這個外交網內的分子,又不是一成不變的:有些國家較早向中國朝貢及臣服,有些則較晚;有些國家與中國建立了關係,一段時間後又不再朝貢……因此這個朝貢國制度並沒有一個定型,而是隨中國兩千多年歷史變化而衍生出來的一種對外關係制度。
在這種朝貢國制度下,中國究竟怎樣處理對外關係呢?中國學者大多認為:中國是以“王道”治天下的,而所謂“天下”就是中國所認識的世界。“王道”的反面就是“霸道”,而以“天朝”自居的中國是以德及文化作為處理對外關係的重要準則,而中華文化推廣的秩序就形成一個以中國為中心的世界秩序。有學者指出:
在中華文化區域四周的各民族,凡能接受中華文化者,便是中國,正是“夷狄入於中國,則中國之”的道理。各民族之接受中華文化與否,亦任其自擇,決不強求。即令四周各民族有時乘中國國勢不振的時機,向中國進行武力侵擾,中國被迫抵禦時,亦是“服則舍之”的態度,並無武力懾服後強迫同化的事情發生。服從了的民族,便成為藩屬,藩屬對中國的義務,只有定期或不定期的入貢。中國對入貢的藩屬,照例有極優厚的賞賜;藩屬有內亂,中國替他平定;有外患,中國替他複國,不要任何報酬。因此鄰近的文化程度低的各民族,多數對中國心悅誠服,尊為上國天朝,而甘自居於蠻夷的地位。這種“招攜以禮,懷遠以德”的對外政策,自秦漢以來,一直沿用著,沒有多大變更,東亞各民族也就在中國這種政策下,維持了兩千多年的和平,歐洲那種國際間殺人盈野、廬舍為墟的殘酷戰爭,絕少見於東方的原因正在於此。而中國的國際關係,也因之只有上國對藩屬的關係。所以我國歷史上凡是到中國來的外國使節,都是來朝貢的,從無例外,因此我們所知道的一切外交儀節,都是上國對藩屬的“外交禮節”。
以“王道”及文化管理天下,當然是儒家傳統的一個理想模式,但是這個模式並不經常有效,特別是在中國國勢衰弱時,這種理想式的情況就很難維持。因此綜觀中國二千年歷史,在中國國力強盛時期,則“王道”開張,文化廣被,而諸國朝貢臣服。在衰落時期,則難保不受外患侵淩,而中國有時亦不得不以平等地位對待他國。
邊陲地區的民族及國家,一因國境與中國連接,二因該區的勢力消長經常變化很大很快,因而對中國的影響十分深遠。特別是近代,西方帝國主義對中國的邊疆諸國起了野心,而以“天朝”自居的中國又無力給予保護,加上西方的國家民族主義的影響,造成中國邊疆的種種問題;而很多問題都牽涉外交的層面,到今天還有深遠的影響,很可惜外交史學者對這方面的研究很少。
朝貢國制度下中國的“外交網”,在架構上是包含著不同層面的“區”。不同的區是由不同的分子國家或民族組成,總和而成為一個整體。西方學者曾嘗試勾畫一個“朝貢國制度”的架構並將組成的分子國分類 。
茲據此框架進行若干修改,並試從中國二千餘年對外關係的發展,對“朝貢國制度”的組成架構及組成分子臚列如下:
(1)中國——天朝(Middle Kingdom)
(2)中國邊陲區(Frontier Zone)——組成分子隨時間不同而異,就清朝而言,有蒙古、新疆、西藏、青海等地。
(3)漢化區(Sinic Zone)——包括朝鮮、安南(越南)、琉球及日本。
(4)內亞區(Inner Asia Zone)——絕大部分的亞洲其他國家,包括暹羅(泰國)、呂宋(菲律賓)、緬甸等地。
(5)外亞區(Outer Asia Zone)——包括不臣服或不朝貢的亞洲國家,並泛指不定期朝貢的西方國家,如荷蘭及葡萄牙等國。
中國因為是“天朝”,而獲得“天命”的中國君主就是“天子”,所以比其他國家更為優越,因而其他國家要向中國朝貢,作為中國的朝貢國。在此將傳統中國與其他各國的關係詳述如下。
四 中國與西方國家的關係
在中國傳統的“外交網”中,與天朝關係最不密切而往來最少的,就是西洋諸國。這種情況,很容易理解。第一,以中華文化推廣而形成的世界秩序而言,西洋諸國在最外圈,中國以西洋人為“蠻夷”,蓋因不接受夕西洋文化之故,“蠻夷”之邦,自然不能與“天朝”中國相提並論。第二,在西方工業革命前,亞洲與歐洲由於地域阻隔而甚少接觸,就是有所謂西方國家的貢使前往中國進貢,但也是貢無定期,所以傳統上中國與西方的“外交”關係,可以說是若有若無。
基於此,近代以前的中西關係,主要還是在商業方面。中國與西洋各國之海路通商,以明正德年間葡萄牙人來華求市為嚆矢。正德十年(1515),葡商拉斐爾(Rafael Perestrello)來廣東屯門貿易,獲利相當豐厚,於是開啟了中葡海道直接的通商。其後,西班牙、荷蘭及英國先後來華通商,但貿易量並不大。
在明代,中國待外人極為寬大,凡遣使進貢者,皆准許他們攜帶貨物與中國商民互市。事實上,中外通商主要是在此種方式下進行。 不少歐洲商人自稱是貢使,以便能在華進行貢舶貿易賺取厚利。中國則認為對外通商是“嘉惠遠人”的表示,所以是無可厚非的。
然而,自文藝復興以來,歐洲即開展了一連串巨大而多姿多彩的變化。工業革命後,由於科學與技術上的發展,不僅縮短了東西方地理上的距離,而且由於生產機械化,西方國家需要尋找海外市場及資源。在此情況下,來華西方人士與日俱增,特別是英國人,因為英國是工業革命最早的國家。
由此可見,到了清代,外人在華已與此前的情況不盡相同。由於近代主權國家觀念的興起,已逐漸不能容忍中國以不平等方式對待它們,更不滿中國以“蠻夷”稱它們。最重要者,歐洲商人希望在中國能自由貿易,這是西方重商主義的抬頭使然。然而清政府對西洋之情形,並無相當之瞭解,故對待通商之西洋各國,大致上仍不脫昔日貢舶貿易時代之窠臼,因而造成了近代中西關係的種種困難與問題。
但問題的尖銳化,卻肇端于“廣州一口通商制度”的成立。該制度成立於乾隆二十二年(1757),原因是由於“夷商”在華數目日漸增加,“蠻夷”又難以駕馭,為便於管理,所以只開放廣州一口給予外人通商,其他口岸及內地,外人一律禁止進入。這種做法,其實有一種“防夷”的因素在內。
這種“防夷”因素,可從外商只許與“行商”交易的限制看出一二。廣州的“行商”,就是“公行”內的商人。“公行”就是中國方面負責負責對外貿易的機構,原初大概只有13個公行,故稱“十三行”。公行的主要任務在於統一對外商購貨銷貨的價格、承銷一切進口貨物、代辦內地出口貨物,並代中國政府徵收進口貨物關稅及管理外商。然而,外商卻不滿這種獨佔商務的機構,更不滿被行商“監督”,所以很多外商都希望清政府能廢止公行。
外商中最不滿者,要算是英國商人。他們這時在華的商業利益(特別是販運鴉片以後),要比其他外國商人為大。然而,由於華夷之防,英商無法直接與清政府聯絡及溝通,只有將不滿的情緒訴諸本國政府。
為此,英政府曾兩次遣使來華,企圖改善中英之間的貿易狀況。第一次是在1793年派遣馬嘎爾尼(George Lord Macartney),第二次是在1816年派遣阿美士德(William Pitt Lord Amherst)。然而,英使提出改善貿易的要求不得要領,兩次嘗試皆無功而返。這也是英國以後採取武力手段叩開中國大門的原因之一。
五 中國處理“外交”的機構
在鴉片戰爭以前,由於有“朝貢國制度”,清廷對外交往並未建立平等的外交關係,也沒有專設或常設的外交機關以處理對外事務。素來以“天朝”自居的中國,對於任何國家皆作藩屬或小國對待,以歷史流傳下來的體制及“朝貢國制度”內分子國的區分,作為一切對外關係的準則和法度。在這個“朝貢國制度”下,中國處理對外關係的官方機構,有下列部門:
(一)禮部
在清代,禮部的會同四譯館,負責接待藩屬或小國貢使。會同館與四譯館(明代又稱四夷館)本來是兩個不同的部門,四譯館隸屬翰林院,掌理翻譯外國文書及訓練翻譯人才;會同館則屬禮部,掌理有關朝貢及接待貢使的事宜。
但由於實際的需要,會同館在清初即自行訓練翻譯人才,以接待貢使和翻譯外國表文,於是逐漸形成後來所有外國文書均需先由會同館翻譯,再由禮部遞呈清帝的習慣,而四譯館因之式微,於是乾隆十三年(1748)兩館合併為會同四譯館。
鴉片戰爭以前,會同四譯館一直是清廷掌理朝貢事務的主要官署,負責接待貢使、翻譯外國文書表文、監督貢使在京的買賣以及安排貢使之覲見、賜宴及賞賚等事宜。就是西方使臣,亦是由禮部所屬的該館負責接待。
例如,順治十三年(1656)六月,荷蘭遣使來貢,就由禮部接待,跟隨西藏、蒙古貢使之後,賜宴于禮部大堂。又如,前述英使馬戛爾尼於1793年來華,該館奉命予以接待,隨蒙古緬甸貢使之後,獲於熱河賜宴;英使阿美士德於1816年來華,亦由該館接待,獲准賜宴於禮部。 這些例子都說明,禮部的會同四譯館為清廷接待外國貢使的主管機關。
(二)理藩院
理藩院原名蒙古衙門,於明末(1638)改稱理藩院,主要職責是處理蒙古與新疆回部等邊陲區地方事務。又因俄國鄰接邊陲區,所以對俄事務方面,無論邊界糾紛還是俄使經由蒙、疆進入中國之事,均由理藩院負責辦理。
早在康熙十五年(1676)俄使尼果賚(Nicholas G. Spatary Milescu)來到北京時,即受到理藩院尚書正式款待。 康熙二十八年(1689),中國與西方國家簽訂的第一個條約《中俄尼布楚條約》,就是由理藩院尚書阿喇尼和侍郎文達代表與俄使所簽訂的。 雍正五年(1727)簽訂的《中俄恰克圖條約》,則由理藩院尚書圖禮善和俄國代表訂立。直到1861年總理衙門設置後,對俄交涉雖不再由理藩院出面,然理藩院亦未完全失去作用,尤其是蒙、疆邊疆事務,仍是依賴理藩院謀劃主持。
除理藩院外,處理對俄事務者,尚有在北京的總理俄羅斯事務大臣及在邊境的庫倫辦事大臣。前者多為臨時指派的職務(主要是在北京監督中俄商人交易),後者可視為理藩院的地方分支機關,因為它受理藩院管轄。此外,黑龍江將軍、吉林將軍及伊犁將軍,也都經常被授權辦理對俄交涉事務。
(三)軍機處
軍機處職權本偏重於軍事方面,後來軍事與外交常連在一起,故有關外交的諭旨每由軍機處執掌。 對外交涉的機密要件,亦由軍機處所屬之方略館收存。 由於軍機大臣每日入值,與皇帝較為接近,信任日專,故其權責日漸擴大,其地位甚至凌駕內閣智商(內閣大學士亦有參與諮詢對外事務),不僅籌畫軍務,甚至重大國務均經其手,外交自為其職務之一部分。
(四)地方督撫與將軍
地方督撫與將軍所處理的對外事務,主要為貢使之出入境管理、接待、護送,以及外國文書表文的翻譯等。此外,尚有對沿海口岸、來華通商之外國商民行使管轄之權。
(五)其他
西藏的駐藏辦事大臣,已曾述及。至於西南苗瑤聚居之地設立的土司制度,其實是以土著封官職守,世襲罔替。其目的僅在於羈縻,求其臣奉正朔而已。
(節選自梁伯華《近代中國外交巨變與中西交流》第二章,澳門:啟蒙出版社有限公司,2021年版,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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