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的成立標誌著葡方將更多的利益觸角延展到了中國內地,其管轄範圍及領事官的工作職責可謂重要一環。據《廣東省志•外事志》記載,“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設立於同治四年,即1865年” ,“主要設有總領事、領事、副領事等職位” ;服務範圍集中在廣東、廣西地區,有時會延及到福建、香港、海南等地,例如《葡領檔案》第1冊中葡籍華商陳鏡川控海口瑞源號欠款案、陳鏡川控福建廈門源通號陳明秋欠款案的案件發生地就分別在福建與海南。 這裏有兩點需要指出:
其一,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成立的準確日期。上文提到過,中葡因澳門問題而遲遲沒有進行換約,加上中方一向反對葡萄牙單方面謀求設館的主張,因而可以推測出葡國駐廣州總領館成立的時間應該是在《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落實以後。
這裏有一件能够輔證推論的事情。據中山市檔案局彙編的《英國公使巴為葡人在廣州踢傷華人落水淹斃事覆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奕䜣照會》記錄:
1883年,一葡人在省城廣州因毆打華人,使其最終溺水喪命,英駐廣州領事因無權審訊葡國人,其駐華公使巴夏禮(Harry Smith Parkes)照會清王朝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奕䜣,商討能否就近與澳門葡督進行會審。
其二,副領事替職現象。縱觀整個《葡領檔案》,總領事的職權最大,出現頻率最高,但他們偶爾也會把一些涉案情節較輕的事情移交給副領事來責辦。比如《葡領檔案》第2冊中“司徒華控訴亞坤盜字印一案”,其負責人就是副領事白氏。
按照《葡領檔案》與其有關的資料顯示,從1888年到1911年,出任過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一職的共計9人(包括他國兼代人員),但就1849年澳葡政府在澳全面推行殖民管治政策至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訂的這段時間,因材料匱乏,相關的總領事人選,我們不得而知。
其中,由他國領事兼任葡國駐廣州總領事的共計5人,分別是1888年的法國駐廣州領事於雅樂(C. ImbaultHuart)、1894年的英國駐廣州總領事璧利南(Byron Brenan)、1901年的英國駐廣州總領事司格達(Benjaman Charies George Scott)與薩允格(James Scott)、1906年的英國駐廣州總領事滿思禮(Robbert William Mansfield),餘下的4人則為全職領事,他們是1890年的辛納堤(Demetrio Cinatti)、1895年的賈萊斯潑(J. H. C. Crespo)、1902的年穆禮時(J. D. da Costa de Moraes)及1910年的宋次生(C. A. R. d’Assumpcao)。
當然,這四位全職葡領事也就成了與中方官員接觸最多的人。譬如:1890年開始出任葡國駐廣州總領事的辛納堤,他於任期內曾出面協商灣仔港口擴建事 、接任第95任澳門及帝汶總督布渣函 、查處葡人肆意出入內地遊獵事 ;1895年接替該職位的賈萊斯潑,他曾參預小橫琴島的中葡領土紛爭案 ;1902年繼任的穆禮時曾處理兩廣總督張人駿為天主教士馬德曜帶育嬰堂小孩前往香港照會穆禮時事 、署理香山知縣柴廷淦為何連旺控劉吳氏母子不還欠款案復穆禮時事 、南海知縣張鳳喈為林劍秋向宋崇義堂等索還租房定銀案致信穆禮時事 、署理兩廣總督袁樹勳為朱裔敔被控浮支建文公祠工料銀案復葡總領事穆禮時事 和肇慶知府恩為羅伯多祿控許玉田案照會穆禮時事 ,等等。1910年,宋次生代理葡國駐廣州總領事職位,他曾參與解決太平輪合記輪互撞案件 、華兵於小橫琴島捕賊案件。
籠統看來,葡萄牙駐廣州的總領事需要處置各色業務,領事們似乎往往又比較熱衷於展現個人能力,這不僅與他們維護葡國的利益相關,應該還和他們的收入相掛鉤,難怪葡國《葡領事署各項收費規定》及《大西洋領事署各項案費單》就另起言曰:
有頭等領事署,照本單所收之各等費項,系作為國家進款;其二等領事或副領事,則照本單所收之費,可取一半,其餘一半應歸入國家庫款。
凡稟請聲明為大西洋人,註冊者每收注費一千厘士。
凡詢問證人口供,每次收費一千五百厘士。
凡稟請出台告示或告白,均按每頁收費一千厘士。
而隨著葡領館館務工作及其領事制度的不斷開展與實施,葡領事涉足的活動領域便愈加廣泛。就具體而言,他們通常會致力於下述活動的參與。
其一,保持與地方政府,特別是兩廣行政機關的接洽。例如,廣東官員的就職與離任活動,葡領事基本上都會參加。如參與兩廣總督李鴻章和徳壽的任職典禮 ,出席廣東按察使、南海與番禺知縣的卸職儀式。另外,整理收存清政府或廣東地方政府出台的涉外政策及法規。如對於《海關各口巡工司通告》 與《三水港章程》 的收集。再次,參與重大外交禮儀活動。如悼唁清光緒帝駕崩、出席溥儀登基儀式。
其二,積極關注內地與關涉澳門的政治、經濟及民生輿情,掌握即時動態。例如,收集內地主流報刊,向葡國中央政府呈報有關中國的時事政治、經濟和民情訊息。《葡領檔案》中有相當數量的報刊會引起葡領事的興趣,如《國事報》、《七十二行報》等,因為這些刊物都有助於葡領事了解廣東地區或內地其他城市所發生的各種大事。此外,也設法搜尋和澳門界域相關的信息。鑒於粵澳間的特殊地緣位置,每當有涉及到粵澳領界問題時,駐廣州的葡國領事官還會注意收集好比《會勘澳門及其屬地界務會議簡明議案》之類的報導。
其三,對在華葡籍人士進行事務性的管理,並積極參與有關葡籍人士的各類糾紛及訴訟案件。近代中國國門大開,中西之間簽立的多個條約讓在華西人受益匪淺,行政權與司法權的享有便在其中,按照《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的規定,葡領事享有如下權力:(1)有對來華葡籍人士進行身份登記、護照准簽的義務。但凡葡籍人員來到中國,務必先行前往領事館進行登記,取得葡國護照,以作合法手續。(2)如若葡國人員在華開設商鋪、註冊商號、租賃合約亦必須到領事館申領執照。 (3)有對所屬轄區範圍內葡籍人員所涉糾紛的司法審判權。
對於第三項權力,《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第四十七條款、四十八條款、五十條款以及五十一條款列出細則:第四十七條款規定在華各葡人之間的民商事與刑事糾紛案件均照葡萄牙律法管理;第四十八條款規定發生於華葡之間的民商事及刑事糾紛案件,尤其是“葡原華被”形式的案件,由領事官照會清政府地方官員,以大清律法裁斷;第五十條款規定葡人欲起訴華人的,可向清朝地方政府提請,但其訴狀要經葡領館審核才得投訴;第五十一條款則規定中葡雙方的各類糾紛與訴訟,領事官負有帶頭調解的責任,當調解未遂時,應由中葡雙方官員共同會審,分別按各自律法裁決。
顯然,葡領事的工作相當繁重,參與處置有關葡方人員在華的糾紛與訴訟案件更是其必不可少的業務環節。因為處理葡籍人士在華的相關糾紛與訴訟案件成了葡領事工作的職責所在,所以葡領事對於這些糾紛與訴訟案件都比較重視,往往表現出了一種儘力維護葡國公民權益的姿態。
例如,華人釋榮昭與葡籍華人李驗安的租約糾紛,就很能說明問題。此案雖為華人之間的訟斷,但因李驗安拿到了葡籍,葡領事便有了插手的機會。引釋榮昭後來捎信當時南海知縣的稟言所稱,他願意退出紛爭,原因是他被葡領事威逼恫嚇,自甘忍氣吞聲,只能順命而為:
除伊所欠租銀不追收,另補搬運銀三十兩,用白紙一張,逼僧具結,若不遵依,批以監禁二十年,虛聲恫喝,僧只得勉強書榮昭二字於上,以為脫身之計。
可以想見,在此糾紛的處理上,儘管葡領事握有實權,但其徇私枉法偏護葡籍華人就顯得有失公允。察其原因,應該還是葡領事的護己心切所致。
簡言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的成立意味著葡國領事制度的實施,葡領事官除了要負責一系列日常政務工作與對在華葡籍人士進行事務性的管理外,更是要積極參與並處置這些葡籍人士所涉的各種糾紛與訴訟案件。
葡領事的這一重要工作職責為在華生活與工作的葡籍人士提供了必要保障,而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則對相關糾紛案件做了材料上的證明。
(摘自周迪《晚清澳門葡籍華商商事糾紛研究》第一章,澳門:啟蒙出版社有限公司,2021年版,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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