鴉片戰爭以降,清廷政權愈見衰頹,在西方諸列強入侵的事實面前,清王朝簽約割地與銀錢賠償似乎成為了一種常態。在遠離大清中央公權力萬裏之外的澳門,由於自亞馬喇開始強制性推行的殖民管治政策起,清政府已無力去維護自己在澳門的管治權。這樣,歷來把澳門視為海外屬地的葡人理所當然的就會想儘一切辦法將在澳華人亦或是從內地到澳之華民納入到自己名正言順的統治之中,通過使華人國籍的變改來達到其覬覦的目的便是上上之策,何況是對於近代之後牢牢把控澳門各行各業之經濟命脈的華商 ,葡國及澳葡政府更是不會放過。
當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的成立,這一切就變得更為重要,它不但讓華商與葡方有著更加無法分割的聯繫,還反映出對了當時中葡為“治外法權”而爭的復雑關系。而《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就為我們提供了相關啟發,該檔案現藏於葡國外交部檔案館,它由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負責記錄成文,主要揭示了葡領館及其領事的各項工作職能與職責。
詳細來說,它涉及到300多個卷宗,能够進行識別的卷宗有313個,語種有中文、葡語、英文、法語、日語等,總頁數約計十萬。該檔案的主體文檔多形成於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中前期,其地域分佈以廣東、澳門為主,同時兼及內地其他地區、香港與東南亞。此外,檔案內容充實,對於研究澳門歷史、粵港澳關系,甚至中葡關系均有極為重要的價值。
然而,檔案中有兩類材料最引人注目,一類是對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的工作職能及其領事官工作職責的劃分;另一類是關涉到葡籍華商在內地所涉的各色商事糾紛。正因為如此,本章將著重從這兩個方面來展開分析,期冀初步窺視葡領館(葡領事)、葡籍華商以及商事糾紛三者的關聯度。
領事制度起源於古希臘城邦時代的“非本國代表人制度”,發展到中世紀則演變成了商業仲裁的形式,人們稱之為“商業仲裁人”或“商業領事”,“領事”一詞的稱謂便由此而來。到了16世紀,領事逐漸不再從居住地的外國僑商中挑選,改由母國政府委派,遂被稱為“委任領事”。 自18世紀中後期起,這一制度成了負面意義的象徵,因為西方各國競相把它看作是爭奪海外市場與對外擴張的重要標誌,而鴉片戰爭之後,各列強開始陸續將領事制度實施於中國社會。
由於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的簽訂,英國人有了保護其在華公民權益的專條。據《各國立約始末記》記載:
自今以後,大皇帝恩准英國人民帶回所屬家眷寄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與各該地方官公文往來,令英人按照下條開敘之例清楚交納貨稅鈔餉等費。
據此可見,英國人攫取中國商業市場之心昭然若揭,規約中暴露的“專理商賈事宜”不礙乎又將領事官的職責限定在商業貿易代表上。
隨著大量的英國人湧入口岸從事商業活動,越來越多的中英民事、商事與刑事糾紛慢慢地成為了擺在清廷面前的一道難題,於是兩國政府不得不在《天津條約》中明文規定:
凡英國民人控告中國民人事件,應先赴領事官衙門投稟,領事官即當查明根由,先行勸息,使不成訟……間有不能勸息者,即由中國地方官與領事官會同審辦,公平訊斷。……
這裏的“審辦”與“訊斷”兩個詞,尤其是後者,實際上是賦予了領事官享有司法審判的權力。正如《漢語大詞典》所釋:“著靜候覆集訊斷,勿庸嘵瀆。”因此,出於外交考量,中國政府禁止列強國的商人兼任領事一職:
各國領事皆系商人,本屬無權管束,且自己走私作弊,事所恒有,豈惟不能服眾,反使眾商效尤,誤事非淺,……[同時央凂]各該國欲設領事,必須各國特放一員,方准管事,不得以商人作為領事,以致有名無實。
令人遺憾的是,國弱無話語(權),中方有關外國駐華領事官的人選要求並沒有得到各方落實,商人兼職領事的現象一如既往。
1843年,英美兩國率先啟動了駐廣州領事這一工作。隨後兩國駐粵領事館的成立及其事務的展開使得其獲益頗豐,眼紅的葡萄牙人亦躍躍欲試。
1849年,時任澳門總督亞馬喇(Joao Ferreira do Amaral)主動照會兩廣總督徐廣縉就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建館一事發出聲音,其言:“香港既不設海關,澳門關口亦當仿照裁撤,並欲在省城添設領事官,一如英夷所為。”不過,亞馬喇的提議遭到了中方拒絕,徐廣縉以“該國在省城並無貿易,何必設立領事,徒飾外觀” 為由回復了澳葡總督,極力反對葡人勢力涉粵駐館。同年三月,亞馬喇派兵襲擾澳門海關,砍倒中國旗杆並再度向中方提出駐廣廣州的意見,結果:
粵海關監督基溥收到兼任葡領事的英國商人約翰•顛地(John Dent)奉亞馬喇之命發送的請求建館信件之後,即由徐廣縉原封不動退還給亞馬喇。
由於始終未曾尋求到中國官府的正面支持,葡人只好見機行事,在中國其他通商口岸城市設立領事館,而領事官“幾乎全部是聘請其他國家商人代理,其中大都為顛地洋行或寶順洋行的商人。”
就在《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訂之前的1885年,葡萄牙駐上海領事官賈貴祿(J J Coelho de Carvalho)在未經葡國中央政府批准的前提下,意欲透過奧地利駐滬領事官夏士(Joseph Haas)與蘇松太道邵友濂等人一起向清政府簽訂駐華領事臨時章程。該章程威逼嫌疑巨大,其目的就是想利用中法、中葡之間的多重關系來誘導中國官員承認葡人殖民統治澳門的事實。夏士曰:
當時中法交兵,澳門系屬要隘,風聞法人欲向葡國租澳門,為憩息兵船、屯積煤糧之所。葡國與中國未換和約,可以不守局外之規。萬一竟將該處租給法人,則不利於中國,更恐與法人勾通,暗與中國為難,不可不防。
同時,賈貴祿還向清廷遞交了該章程的涵請,李鴻章得知後,當機立斷地進行了回絕,其言:
請旨各派大員妥商互換,方足以垂久遠。若僅在上海訂立領事章程,中國與各國通商數十年來未有如此辦法,礙難照準。
李鴻章的做法不無道理,因為他覺得中葡間需要的是一紙有法律效力的和約而非一個所謂的臨時議章。1855年4月2日,總理衙門函復邵友濂,並讓邵友濂轉達中方暫時不與葡方換約的立場(換約有助於葡國在通商口岸設立領事館):
二月十三日接奉台函,抄發大西洋議約原案一冊承示,該國現請議訂領事章程,暫時虛與委蛇,應告以前約議而未定,事隔十餘年之久,似不爭此一時,應俟法事大定,彼此從長計議。明示和好之辭,隱為羈縻之計。
出於維護國家主權獨立的考慮,清政府隨後回函是:
……立約大事必須兩國欽派大臣會同商訂,斷非外省關道所能私議,就令預商草約,亦須事事請示上憲,稟命而行,轉多周折。
清政府通過這封回函告知了賈貴祿等人。雖說自己的提議遭到打擊,但由於關涉個人的唯利可圖,賈貴祿並沒有善罷甘休,他繞開澳葡總督,向葡國中央政府發函,希望葡方授予他與中國談判的權利。在信中,賈謊稱中方根本不想與葡國進行友好換約。後來,賈貴祿行逕敗露,葡萄牙下達命令,要求澳葡總督以強硬的姿態與中方談判,儘快落實中葡換約一事。
1886年,出使大臣徐承祖知會總理衙門,聲言澳葡政府想要和中方磋商建館之事:
葡萄牙駐中日公使兼澳門總督魯薩來晤,云敝國與貴國系外國第一老友,至今條約未定,未免不合……今夏聞敝國駐上海領事曾與上海道商辦,亦不知如何議法,現我奉敝政府之命,與貴國商辦此事。
翌年,即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1887年12月1日),《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正式簽訂。
(摘自周迪《晚清澳門葡籍華商商事糾紛研究》第一章,澳門:啟蒙出版社有限公司,2021年版,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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