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數碼攝影作品的類型及爭議

 

攝影作品的類型可以有很多種劃分方法,從攝影器材上劃分,可以劃分為傳統攝影和數碼攝影,筆者主要針對數碼攝影進行論述。從色彩上劃分,可以劃分為彩色作品與黑白作品;從內容和題材上可以劃分為風光攝影、人物攝影、旅遊攝影、靜物攝影、體育攝影、廣告攝影、新聞攝影、科技攝影;從拍攝人的主觀意願和動機可以劃分為興趣攝影和職務攝影。

 

在實際情況中,有兩種特殊類型的數碼攝影作品,存在著作權人認定困難的情況:

 

1.人像數碼攝影作品

 

人像數碼攝影作品是利用數碼相機將現實生活中各種狀態下的人物作為拍攝主體,通過描繪其外貌形態來反映其內心世界與精神面貌或表現特殊場景,拍攝方式主要分為紀實性人物攝影、專訪性人物攝影、服務型人物攝影。

 

它的特殊性在於被拍攝者是“人”,而非“物”,它不僅涉及著作權人的問題,更是涉及了被攝者的肖像權問題,在如何維護攝影的著作權和維護被攝者的肖像權問題上如何衡量在第三章第一節中會著重介紹。

 

2.職務攝影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中第十六條中職務作品的規定可知,完成單位或者組織所派出的任務就是職務攝影,它的特殊性在於實際中認定著作權歸屬於創作人還是單位。對此,需要從以下方面作出判斷:

 

首先,需要判斷創作人身份是否為單位所屬人員,或者僅僅是臨時委託的攝影師。

 

其次,根據第十六條規定,創作過程是否利用單位設施以及是否動用單位經費(單位是否提供路費和住宿費),僅僅使用單位的數碼相機並不能判斷是職務攝影,因為數碼相機屬於長期的耐耗品,並不是一次性的消耗品,在判斷的過程中要更著重是否使用單位經費。

 

第三,需要看拍攝內容與工作內容的相關度。一般涉及職務攝影的認定問題,除了影樓的攝影師,就是攝影記者,他們最容易面臨此類問題。攝影記者的工作性質非常特殊,涉及的領域很廣,如若創作人是在工作以外進行的個人攝影創作就不能劃分為職務攝影的範疇了。

 

實踐中,除卻在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中關於職務攝影的兩條規定,以及拍攝時利用單位物資,著作權人應該屬於作者,因為攝影作品是創作人的勞動成果,單位應該不得干涉作者對於作品的使用。

 

綜上,數碼攝影的特殊性導致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類型的數碼攝影作品存在著作權權利主體認定困難的問題。在網絡環境的語境之下,這種困難程度被進一步加深。

 

由於互聯網以及自媒體中數碼攝影作品複制、傳播的便捷性與廣泛性以及數碼攝影作品的易修改特點,原本即存在權利衝突與爭議的數碼攝影作品在此境況下更加難以對權利主體進行認定,當侵權行為發生時也更難以及時、有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更加劇網絡知識產權侵權難以整治的亂象。 

 

二  數碼攝影作品著作權的實質要件

 

我國《著作權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這裡主要有兩種衡量的標準:第一種標準是只要作者通過自己的智力勞動將自己構思的想法以藝術的形式表現出來,並不對物質載體做強制的要求;第二種標準是不僅要求把自己的思想以藝術的形式表現出來,還需要載體固定。

 

因此,數碼攝影作品在拍攝瞬間,即在以數碼形式存在並通過計算機系統顯示圖像時,只要達到作品的獨創性藝術性標準即獲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人將其上傳到網絡,即具備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一系列權利,其著作權利取得不以登記版權或發表至網絡為要件。

 

攝影師特定的思想和情緒通過數碼相機展現出來,即產生了著作權,不論該作品是否已經全部完成。數碼攝影作品只要保存在存放裝置上以固定的形式被保存下來,這種形式不論是已完成的全部作品或是未完成的半成品的局部作品,不論後期是否利用Photoshop或者Lightroom等軟件進行作品的再創作,都已經預設認為該作品是受保護的作品。

 

三  數碼攝影作品著作權的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根據取得方式的不同,分為以下三種原則: 

 

第一種是我國實行的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也就是說當我們作品完成之日起就已經擁有了著作權,並不需要其他相關手續。

 

第二種是要進行並辦理登記手續後才能取得著作權,在作者完成作品以後根據該國具體的登記制度進行作品的登記,從而取得著作權。在辦理手續和具體制度上,每個國家有不同的相關規定。有些國家並不強制要求作品進行登記,不登記也可以取得著作權,登記後的作品更有效的確權訴訟。《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都沒有關於作品登記才能獲得著作權的相關規定,所以強制要求登記才能取得著作權的國家,只對本國作者有法律效力,對公約其他國家的作者不能生效。

 

第三種也有著作權取得的條件,與第二種不同的是,作者需要為自己的作品“做記號”,以此來取得著作權。例如,美國法律就要求作者在作品的複制件上加注相應的著作權標記,《世界版權公約》也認可了此種原則。

 

我國著作權法採用第一種原則。根據我國的著作權法的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數碼攝影作品依創作完成而享有著作權保護。數碼攝影作品只要產生了,不管完成了前期拍照的部分創作或者前期創作和後期再創作全部完成,只要是攝影作品,就自動取得著作權。

 

(摘自張景璐《數碼攝影、法律與新聞》,澳門:啟蒙出版社有限公司,2021年10月版,注釋從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