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互聯網發展與“全民攝影”
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以及互聯網環境下自媒體語境的不斷擴大,在當下的網絡環境中,個人通過各種途徑獲取數碼攝影圖片(包括攝影作品)、音樂、視頻的機會大大增加,且這些獲取方式也越來越便捷。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具有獨創性、藝術性的攝影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然而,在網絡時代的今天,可謂是全民攝影的新時代,攝影不再像從前膠片時代相機使用操作起來紛繁複雜。
在膠片攝影時代,人們用膠片相機進行拍攝後,還要暗房沖洗,分享自己的作品和欣賞他人的攝影作品方式也極其單一,只能通過紙質版的書籍和照片進行藝術交流。
在如今的數碼時代,數碼攝影貫穿了人們的日常生活。不只是佳能、尼康等各類單反等數碼設備五花八門,手機攝影也成為了一種風潮,每個人都能成為生活與美的紀錄者。大量優秀的數碼攝影作品,每時每刻都正在通過各種社交性質的新媒體,如Wechat、Facebook、微博這樣的網絡分享平台,源源不斷地上載之後,滲透到人們的視野之中。
數碼攝影是現代科學技術文化的產物,相較於傳統攝影作品,數碼攝影作品由於沒有底片作為作品載體,具有易複制、易傳播、易修改的特點,其權利主體在網絡環境下更容易受到各種形式的侵權損害。
如今,數碼攝影不再單純作為一種技術存在,而是成為了一門真正的文化藝術,更是作為現代文化的視覺傳播媒介,滲入到我們生活的各個領域,涉及到天文、考古、地質、探礦、氣象、醫學、新聞、教育等諸多行業,為更廣泛的人群接受,在傳統攝影走向數碼攝影的過程中,在攝影作品傳播媒介由傳統紙質傳播路徑走向信息網絡傳播的過程中隨之而來的是網絡環境中大量攝影作品的侵權問題。
在互聯網環境下,由於數碼攝影作品傳播的低成本和快速性,以及網絡環境下數碼攝影作品受眾廣泛且難以保障著作權人的署名權,導致侵權行為普遍、維權成本過高,極大地衝擊我國網絡著作權保護的環境。在此背景下,不得不重視數碼攝影的著作權保護問題。
每次制度的變遷過程就是形成新的社會契約的過程,而每一次的變遷過程都是以信息傳播的規制為突出特徵的。 信息技術與傳播的變遷和改革勢必會開啟一個新的時代,從傳統媒體的紙質圖書到如今的網絡新媒體引領著兩種社會形態私權和公權的變革,我國正在由公權力社會向私權力社會轉變。
在網絡環境下,信息媒體的技術發展讓大眾能夠方便快捷的獲取媒體資源,人們對於私權的渴望日益加劇,著作權法則是在這一意義上平衡著公權力與私權利:一方面,法律需要給予著作權人一定範圍內的私權,對數碼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予以保護,藉此維護攝影著作權人利益主體的正當權益;另一方面,又需要防止著作權人權利的濫用。
二 攝影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時代挑戰
在信息新媒體的網絡環境下,數碼攝影的著作權制度也相較于從前的傳統媒體發生了很大改變。在傳統媒體中,對於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的法律特徵主要有三個:
首先,從經濟基礎看,把攝影師的智力成果轉化為可售賣的“攝影雜誌”或是“圖書”,圖書以售賣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供給量是固定的,也稱制造稀缺。
其次,從法律制度看,版權制度的特殊性導致並不是所有公眾都能掌握,是專家法律制度,具有明顯的法域特徵。而在網絡新媒體中,媒體是公共的開放的,就意味著作品的供給量不再稀缺,不再需要紙質版的載體作為著作權人智力成果的表達,公眾不再需要支付“商品”的酬勞就能預覽並接觸到海量的攝影作品,這就導致著作權人的權益保護面臨著很大的困難。
再者,新媒體的受眾人群都可以作為攝影作品的傳播者和發出者,他們具有攝影作品的使用者、再制造者、複制者等多重身份,且版權制度的複雜性導致公眾可能並無知曉自己是否侵犯到他人權益,著作權人面臨的侵權人群成為大眾、成為網絡服務商,這種訴訟成本高、時間長,使得他們通過個體訴訟無法真正實施自己的權利;網絡傳播的國際化使得作品的傳播無地域限制,也減弱了作品保護的法域特徵。
上述原因對著作權的保護帶來了新的調整,且攝影作品作為一門及其特殊的藝術,並無極強的專業性、也不受語言和文化的限制,更是面臨愈發嚴峻的危機。
在此網絡環境下,應當完善著作權合理制度的規定、完善數碼攝影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立法、完善技術措施的立法、加強集體管理制度建設、提高技術措施、採用登記制度建立作品電子資料庫,以加強對數碼攝影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應對數碼技術和互聯網環境的新時代挑戰。
三 數碼攝影作品的概念及特徵
談到數碼攝影作品的概念問題,就必須先理解攝影的概念。攝影在本質上是一項技術,最早的攝影技術1839年在法國被發明。根據攝影技術的成像方法和載體的不同,當代的攝影技術可以分為傳統攝影技術和數碼攝影技術。
傳統攝影技術的主要載體是膠片,照相機工作時鏡頭把被攝景物成像在膠片上,通過控制快門的開啟和關閉,膠片即被感光而形成潛影,已曝光的膠片經過沖洗就顯現出被攝的景象,它的載體包括包括膠片相機、膠片電影和膠片電視攝影等形式;數碼攝影則是以數碼感光元件成像,並進行載體記錄的數碼設備攝影。本文主要研究後者。
根據學界的看法,數碼攝影是指用數碼相機進行拍攝,用計算器進行加工處理,再用打印設備或數碼彩色擴音設備進行輸出的一種新型攝影方式,並以數碼照相機為其主要特徵,基於此,人們稱其為“攝影技術和攝影工具的一次革命” 。正是它利用現代化計算器的加工手段以及驚人的畫面效果,有力地衝擊著傳統攝影的觀念。正是由於數碼攝影的誕生,新聞、藝術、出版、印刷等領域才被更快的推進和發展。
相較于傳統攝影,數碼攝影與之最大的區別是數碼信號處理電路和記憶體,其原理是把場景中的光線信號經過感光電子元件採樣和編碼紀錄成數碼電子信號,再由輸出媒介還原成光的形式重現影響。記憶體是數碼相機內置的一種存儲晶片,用來存儲影像資料。
數碼攝影的載體是光碟、磁片、存儲卡等設備,並依賴計算器系統進行閱讀、處理的靜態圖像。在網絡如此便利的條件之下,人們通常會依托網絡為載體上傳或者下載數碼攝影作品,人們獲取攝影作品的方式不再僅限於取得照片的底片或是通過雜誌、圖書、攝影集等紙質媒體翻拍盜取低質量的傳統攝影作品,只需要登陸微博、微信、qq空間、facebook就可以極其便利的獲取海量數碼攝影作品。
綜上,數碼攝影作品本質上以數碼形式存在並依賴計算機系統處理顯示圖像,其特點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易複制性與易傳播性,數碼攝影作品不依賴傳統底片為載體,其本身即多存儲於計算機存儲卡、硬盤中並通過計算機系統顯示畫面。在網絡環境下一次上傳作品後,其他網絡用戶即可通過網絡觀看、獲取、轉發、下載作品,經過多次傳播後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常常難以得到有效保護以及及時救濟。
第二,易修改性,現實中利用諸如photoshop一類的軟件修改通過網絡上獲取的數碼攝影作品非常簡便易行且廣泛存在,權利人的保護作品完整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以上特點帶來的一個尤為值得關注的問題是:數碼攝影作品以數碼形式存儲於硬盤、存儲卡等介質中並通過計算機系統複制、傳播,在此過程中數碼攝影作品本身的數碼形式並未發生變化,因此在產生著作權糾紛時如何認定原始著作權人即成為現代數碼攝影作品著作權保護相較於傳統膠片攝影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最大區別與難題。如何妥善解決此問題,成為網絡環境下保護數碼攝影作品著作權的重要條件。
上文交代了數碼攝影的定義,接下來要從國內外攝影作品保護立法與實踐對比分析的角度以及數碼攝影作品保護的獨特性角度,說明什麼樣的數碼攝影作品受法律保護,也就是作為著作權法保護對象的數碼攝影作品的法律特徵。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實施條例》第四條中規定了攝影作品的含義:“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也就是說,載體不是衡量作品屬性的標準,不管是用傳統的膠片相機還是現在的數碼相機以及手機等一切具有紀錄物體形象的工具,只要具備如下標準——具備獨創性、達到一定藝術性水準、具備可複制傳播的標準,即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國外對於攝影作品的法律保護,在實踐中較為具有借鑒意義的為德國、英國。
在1965年的德國《著作權與鄰接權法》(四),首次將攝影作品與照片區分,二者享有不同的保護。
例如,德國《著作權法》第2条第2款將作品定義為個人的智力創作,並認為作品的構成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智力內容;表達形式;獨創性。也就是說,獨創性是區別於攝影作品和普通照片最根本的一點。
在1995年著作權修改以前,明確要求了攝影作品的創造水準要高於一般攝影人的拍攝標準,且手機等具有拍照功能的設備不能歸於攝影作品;個人與其他作品類型一樣屬於著作權的客體,而照片被認為是個人勞動投入的成果,所享有的是成果保護, 這種成果保護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鄰接權”,與攝影作品所享受的著作權不同。
雖然在德國的攝影著作權保護中將攝影作品和照片的類型嚴格區分,但是實質上的保護規定幾乎一樣,攝影作品的保護也同樣適用於照片的保護;直到1985年著作權法的修改,由於攝影作品大量的湧現和攝影技術的日益完善,人們對於藝術形態的觀念發生了根本的扭轉,公眾對於照片和作品的保護年限提出了強烈的呼籲和質疑,後來對攝影作品和普通的照片保護期限區別對待,在1995年的著作權法中又統一了照片的保護年限。
英國1987年版權法修改委員會對攝影作品的規定是:“所有攝影作品和利用化學、攝影或是電子技術創作的圖片都稱之為攝影作品。”
另外,在《伯爾尼公約》第二條中規定,攝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影的方法表現的作品受法律保護,並在第二條第四款提出本同盟各成員國對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質的官方文件以及這些文件的正式譯本的保護由其國內立法確定。
從德國和英國的立法中可以看出,攝影作品的保護更強調基於其達到作品的創造性和藝術性,具有作品性。對攝影作品本身的拍攝技術缺少兜底性條款,對基於數碼技術拍攝的數碼攝影作品缺少明確條文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數碼攝影作品的認定、著作權人權利的保護存在不利之處。
綜上,根據國內的立法規定、國際公約中對於攝影作品的保護範疇,並參照德國英國的攝影作品立法規定,可以看到在網絡背景下受法律保護的數碼攝影作品的特徵具有以下幾點:第一,必須借助具有拍攝功能的數碼設備;第二,作品必須有作者獨立的思想,具有獨創性;第三,必須是藝術,而非簡單的攝影技術;第四,所拍攝的題材必須是法律允許的範疇,禁止傳播的內容(如國家明令禁止的軍事機密,具有色情、暴力、賭博等性質)不受法律保護。
筆者認為,雖然我國尚未對普通照片有鄰接權保護,僅對攝影作品有著作權保護,但是在網絡背景下,全民攝影導致大量的攝影作品出現在公眾面前,人人都有可能成為侵權人和被侵權人,應該讓普通大眾付出了智力勞動的數碼照片受鄰接權保護,哪怕是最低勞動成果也應有鄰接權保護,而完全不涵作者智力成果的攝影圖片不受鄰接權和著作權的保護。
(摘自張景璐《數碼攝影、法律與新聞》,澳門:啟蒙出版社有限公司,2021年10月版,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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