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法律家的理想品質,可表述為如下一些觀念:思維透徹、精確嚴謹、學識淵博、對學術爭論的寬容大度、構築法律概念及把握法律生活多樣性的能力,等等。法國的法律家,尤其是辯護律師(當然也包括法官),追求的卻是表達上的明晰而簡潔、能言善辯、風度優雅、言詞有力以及規範嚴謹。 

 

法律家資質的養成,主要歸因於法律教育,但與一個民族的傳統文化及其品格有莫大的關聯。有關後者,已超出本文的限度。這裡僅指出,法蘭西民族的文化及其載體——優美的法語,曾養育了這個民族優雅的風度,自然也有著對該民族的“優雅的法律家”之理想模型的設計和期待。 

 

一  法學院的學生和教授

 

我們還是回到法律領域。在以往的時代,法國上流社會的人士有送其子弟上法律學院的傳統。我未發現歷史上法國大學法學院有規定要求報考者必須是“良家出身、品行優良者”,並且有“一定的生活費用”。但由於前述傳統,法學院學生大都來源於法律世家或公務員等家庭。

 

當然,法國今天的法學院向所有人開放,包括外國人。學生是來源於社會各個階層的子弟。不過,出身上層社會人士的子弟應仍然佔有相當比例,我沒有這方面的統計資料,故不能妄下結論。而且,在學業結束後能真正從事法律家職業的,上流社會人士的子弟應佔有較大的比例。

 

這種情形對法律家資質之形成的影響,難予以評斷。在有關研究中,有論者認為,一個社會的生活規範和道德準則,在過去的時代是由貴族階級來保持和維護的,而在今天則是中產階級的使命。這也是難有定論的判斷,在此僅提及這一點。 

 

法國的法學家,這裡主要指大學的法學教授,遠沒有他們的前輩——意大利波倫亞大學的教授們的崇高地位,甚至比起德國的同行們來,在地位上也遜色甚多。

 

這種情況是歷史造成的,摻雜著宗教的、政治的諸項因素。

 

在15、16世紀,人文主義法學派的一些代表人物,因反對宗教而遭到迫害,背井離鄉,流亡國外。法國大學的法學教授也曾是法國大革命的犧牲品,取消大學的法律教育並非是中國“文革”時代獨一無二的事例,這種事在法國的革命年代早已發生過。由於如此等等的原因,法國大學教授在法律秩序中地位和作用一直不是十分顯赫。 

 

然而,在今天要想成為大學的法學教授,則必須更通過重重難關才能實現——首先必須獲得博士學位,並通過稱作“aggregation”的教授資格考試,最後還要經嚴格的面試答辯。這一系列的程序,在世界上可能也是獨一無二的。由此,法學教授的地位應當不會被低估。 

 

不管地位怎樣,也不管曾經走過一些彎路,譬如說,在《拿破崙法典》誕生後的法國注釋法學派,與早期意大利注釋學派的學風並無二致,今天法國的法學教授依然保持著人文主義法學前輩的風骨和理論傳統,他們富有批判精神和理性主義的氣質。

 

譬如,如果閱讀他們的著述或聽他們講演,你會被一種邏輯力量所支配,或為他們清晰的思維、優美的言詞以及文雅的舉止所吸引。在講堂上,法國教授們衣著整齊,有些教授還身穿有白色飄帶的紅色教袍,自有一番風度。相比之下,美國的法學教授衣著就隨便得多,舉止亦難稱風雅端莊。 

 

二  法官職業與律師的地位

 

法國的法官是一種樸實謙恭的職業,對法學精英來說,法官職業並不是令人垂青的職業。

 

和聲名顯赫的英美法官相比,法國法官——事實上所有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官均會相形見絀,自慚形穢。儘管如此,法國法官在社會上還是深受尊敬的。

 

法國法官所做的判決書頗具特色,素來以簡潔著稱。這種判決書嚴格遵守全文只由一個句子組成,只有一個主語的撰寫方法,基本格式為“本院……鑒於……根據上述理由……判處……”。這種文體格式什麼時候開始形成並從而為所有法官遵循,不得而知。它與德國學術論文式的判決書以及英國散文式的判決書形成了鮮明的對照。 

 

法國的律師,較之法學教授與法官,其地位就令人矚目了。

 

法國律師在法律秩序中所扮演的角色和發揮的作用,可媲美於英國的法官或德國的大學教授。法國律師是法國法律家形象的典範,享有崇高的聲譽。著名的《法國民法典》不是出自大學教授的手筆,而是律師們的傑作。

 

法國律師是以法國大革命中取得勝利的充滿信心的資產階級的代言人而登上歷史舞臺的。他們以公民自由和權利的捍衛者自居,認為捍衛自由和權利的鬥爭場所並非書齋和課堂,而是公共論壇、議會講席以及司法殿堂。據稱,為了確保已贏得的權利和自由,他們創造了“既得權”(Droits aquis)一語,並動輒使用這一概念作為武器,為維護既得的自由與權利而進行充滿活力與信念的鬥爭。 

 

法國律師因雄辯而聲譽卓著。律師培訓中心的重點科目便是雄辯術的訓練。一名辯護律師有著特別的雄辯才能和廣泛的修養,他能在辯護中充分運用修辭學的方法,頻頻使用比喻和警句,聲音抑揚頓挫,舉止風雅,擅於運用宏大的原則闡發具體的法律問題。法國國民向來以他們律師的雄辯傳統為自豪。 

 

法國律師既然以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捍衛者自居,自有其迷人的風度。

 

在傳統上,辯護律師是以自己的名義,自發地走上法庭保護當事人的權利。按照早先的觀點,他與當事人之間不訂立收費契約,而只接受當事人出於感激和敬佩而付給的酬謝。在法國律師看來,美國律師通常採用的“訴訟標的契約”,完全是必須唾棄的卑鄙行為。直到1957年,才出現一項法律授予辯護律師要求其酬金的籠統權利。在此之前,這樣的做法被認為是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據日本學者大木雅夫稱,現在,律師在法院進行訴訟也不得要求報酬,否則就會被律師協會除名。此外,按照慣例只能由委託人拜訪律師事務所,禁止律師親自外出尋找委託人。做宣傳和廣告都是不名譽之事,律師的信箋上只能印刷住址。1990年始雖然許可在信箋上印刷律師的姓名、頭銜和諮詢時間,但仍不允許記載學位。

 

這種嚴格的制約,並非是出於國家吹毛求疵的干涉,而完全是律師作為其品位和引以為自豪的自律。還有,為了保持體面,律師們在自己的住宅設立接待室或事務所,以便能在家庭的氣氛中迎接委託人。總之,律師是法國理想型的法律家,的確是“優雅的法律家”。

 

三  結語

 

正如有論者所說的那樣,“法的形成和適用是一種藝術,這種法的藝術表現為什麼樣式,取決於誰是藝術家” 。《法國民法典》言簡意賅而文體典雅,據稱法國大文學家司湯達為改進其文風,經常閱讀該法典,可見它是法律史上的傑作。這一傑作自然歸功於法國律師們的素質。

 

但在另一方面,法的既成樣式也決定或者影響法律家的資質的養成。法國法律家之人文特質的養成,除歸因於法律教育外,法國的法律樣式應該有或多或少的影響和作用。

 

(摘自黎曉平著《優雅的法律家》,澳門:啟蒙出版社有限公司,2021年9月版)